本报长沙讯 因怀疑被偷,17岁少年万某追下公交车,在公交站牌前打死对方。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法庭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万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认为,万某因怀疑自己遭人扒窃,而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且因被害人以前留下的头部外伤致头部结构改变,造成其在遭受头部外力时较正常人对脑组织的保护能力要弱,极易导致颅脑损伤,故被害人自身所具备的“特殊”体质是导致其最终死亡的重要原因,万某的行为只是造成死亡的一部分原因。同时,万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万某父母赔偿受害者家属十万元。
实习生罗湘香 记者全欣 通讯员王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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