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唐某来到一家模具加工厂工作,由于工厂规模较小,人员流动大,工厂负责人没有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10月31日,唐某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唐某下班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头部撞伤,住院两个多月。今年2月,唐某将模具厂和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工伤赔偿。双方就这次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
工厂认为,唐某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不构成工伤。而唐某认为自己提交辞职报告是事实,但是工厂并没有同意自己当天就离职,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自己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然属于工伤。
【律合劳动法专家律师袁小露律师点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可以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因此,虽然唐某在2013年10月31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工厂并不能证明双方当时就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工厂须对唐某的工伤负责,而由于工厂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要自行承担。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不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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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芳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