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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网销未破地域限制:小险企考验大

A-A+2014年4月23日10:46北京商报评论

  酝酿多时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经历业内调研后几易其稿,最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的草案相比,险企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进一步抬高,承担的责任更多。不过,最让小险企担忧的是,互联网保险新规对理财型保险销售地域设限,营销触角无法伸向无分支机构的区域。这意味着分支机构少、网销理财型保险占比高的小险企的创新业务将遭遇寒冬。

  不设“专属产品” 网销产品审批流程简化

  4月15日,保监会公开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为迅猛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立规矩,以填补这方面监管的空白。

  所谓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在今年1月,保监会向各公司征求意见指出,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专属产品”一说,在产品方面同时取消了健康险,仅拟将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寿险(不含生存返还)三类产品的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对此有业内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无疑是在网销产品的审批流程方面有所简化。如果对所有网销产品都要添加“专属产品”的印记,将加大监管难度,甚至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将现在网销的产品都审批一遍,感觉可行性不大。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此次《征求意见稿》未对产品的审批过程进行相关陈述,不过加大了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公司的门槛要求,比如增加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考量,要求长期保持在偿付能力充足率II类(即保持在150%以上);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此外,还要建立详细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

  仅三类产品突破地域壁垒 小险企理财型保险销售受阻

  较今年1月内部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地域限制再做调整,不少人将其解读为互联网保险可打破地域限制。而事实上,这仅限于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分支机构以外范围。

  “从监管的意思来看,目前只想针对这三类产品放开地域限制;言外之意是理财类保险、重疾险只能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及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而理财类保险在整个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进行区域限制让人费解,互联网这个开放的空间本身就应该打破地域限制。”某保险公司电子商务部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理财型保险产品规模占比达八成左右,有的公司理财类产品网销业务占比甚至高达九成。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理财型保险的保障功能很弱,监管层此举可能想促使保险产品回归保险本质,因为保险公司很难长期靠发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博得市场。而将健康险限定在经营区域内销售,主要还是为了能够让保险公司在后续的理赔等服务上面跟得上,减少相关投诉。

  “在机构分布区域内展业不意味着能够确保日后的理赔等服务跟得上,在某个地域无分支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或者探索其他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监管不应该一开始就将销售地域堵死。”上述电子商务部负责人指出,由于一些小险企网点分布较少,而互联网业务成为其发展的重要渠道,如果互联网业务同样受到地域限制,势必会对小险企带来冲击,而大公司则凭借自身分支机构多进行广泛营销,不过大公司在互联网保险创新的内驱动力并不强。

  只字未提打折赠礼 网销保险让利将成趋势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成为各保险公司必争之地。截至去年底,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已达60家,过去三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营销打折、送礼等现象屡见不鲜。不过,这些看似平常的促销行为却涉嫌违反了行业监管规定。2009年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征求意见稿》未对网销促销进行限制,主要还是由于这一块监管的难度比较大,互联网保险是一个成本透明化的销售过程,而这种让利消费者的保险销售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有业内人士指出,以网销一年期意外险为例,由于没有业务员的销售成本,通过大数据支撑保险公司对于理赔也可把控,因此就可以降价三成。

  据了解,保监会在年初拟对互联网保险返券送礼的现象予以放行,同时对让利比例设限,如赠送与保险直接相关的物品等,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费的5%,仍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缴保费。而对于满足要求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险企促销相关成本累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10%。

  对于互联网保险促销打折等内容,《征求意见稿》只字未提。有保险专家表示,上述比例约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可行性并不强。不过,一位保险电子商务部负责人认为,目前监管对这类行为可能默许,但不乏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还会出台相关监管文件,只不过如果允许互联网保险促销送礼等将与传统销售渠道规范有一定冲突。

  严把销售细节 尽力堵截网销误导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宣传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把关,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除了要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均不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保险公司还必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在产品信息披露上,《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站首页进行明确信息披露,包括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及网址、合作机构名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售后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而在产品宣传的细节上,对字体以及风险提示等也进行约束,如通过互联网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要求必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等。此外,对互联网保险在线服务体系也提出了时效要求,如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退保流程也由此前意见稿的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表示,监管层在产品销售、理赔等细节方面规范得比较细致,主要还是为了减少消费误导现象的产生;同时也为了减少理赔等服务环节产生的投诉与纠纷,应该也会起到一定的效果。不过对很多信息披露的字体字号都要做出要求,也可能导致相关网页及保险产品说明比较混乱。

  值得一提的是,1月意见稿所涉及的“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实现集中收付,合作机构不得代收保费”在《征求意见稿》中已删除,不过提出保险公司要对合作机构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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