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2004年的时候,玲玲与丈夫生育一子,2012年时,玲玲夫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又生育一子。此事被单位领导知道后,以玲玲违法生育二胎为由停发了她产假及之后的工资并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玲玲于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产假及之后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奖金及福利。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玲玲关于工资的请求,并驳回了其它请求。
【律合女职工维权中心专家律师袁小露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在香港生育二胎是否违法以及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扣发工资。
1.当事人在香港生育二胎是否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对此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只有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2007)中指出:“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香港生育二胎也是违法的。
2.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非法生育二胎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而非法生育二胎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除非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况下的前提假设,否则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劳动者违法生育二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此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