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答内容绝大部分是源自国税函〔2009〕3号文件,较之之前最大的不同是,对员工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明确界定员工福利费范围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释义: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同时,纳税服务司还表示,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工薪总额不包括五险一金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经常出现,这些支出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表态,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见习记者 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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