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郑治受贿案

  郑治,男,1968年8月出生,原系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副院长。

  2013年5月14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郑治立案侦查。2013年12月23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郑治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3月至案发,郑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承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建设工程及工程签证、验收、付款等 事项上提供帮助,接受他人所送现金及奥迪A6小轿车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港币5万元。

  2014年5月5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治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吴晓玩忽职守、受贿案

  吴晓,男,1981年7月出生,案发前任长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暮云中队中队长。

  吴晓玩忽职守、受贿一案,2014年5月12日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27日由该院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 明:吴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渣土运输审批存在失职,对 渣土运输监管不力,导致大量非法卸土区形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4年12月26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后吴晓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谢龙飞滥用职权、受贿案

  谢龙飞,男,1957年12月出生,案发前任宁乡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监督科科长。

  谢龙飞滥用职权一案,2011年9月3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5月30日由该院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 明:谢龙飞在担任宁乡县农机局管理监督科科长期间,伙同他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3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非 法接受他人财物共计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2013年11月13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龙飞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没收财产1万元,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谢龙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7月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