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两审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未撤销

  “被告实施接管行为时,没有考虑原告兴建‘干杉墓地’需投入大量资金并自2008年开始一直在实际经营管理的事实、接管前没有向原告作出书面的 接管决定,向其说明其做出对接管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强制接管时,没有向原告履行催告义务,违背了行政程序中的程序正当性原则。”在长沙县民政局采访时, 《法制日报》记者看到了一份标注为(2014)长县行初字第00020号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这份判决书详细介绍了这一案件的由来,主要 情况和廖辉的表述基本一致。

  判决书同时指出,“干杉墓地”系农村公益性墓地,被告依法对村民提供墓地用地系其行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权的行为,原告要求撤销被告长沙县干杉镇人民政府迁出强行安葬在干杉墓地的墓葬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在实施接管过程中,未听取上诉人意见,未作出书面接管决定说明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也未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因 ‘干杉墓地’系农村公益性墓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迁出强行安葬在干杉墓地的墓葬将有损公共利益,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记者看到,标号为(2015) 长中行终字第00153号的长沙市中院二审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当时的条件下,政府的行为确实有些不严谨。”长沙县民政局殡改办主任姚桂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6年长沙县开始推行在 火化区试点建设农村公益墓地。然而,当时试点文件并没有在资金来源、土地性质等细节上有具体规定,以至于干杉、跳马等乡镇只有去打擦边球,纷纷借助外来资 本的力量去修建农村公益性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