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5日讯(记者 曹辉 通讯员 蒋睿 胡兴亮)近日,湘潭市纪委通报的14起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是该市迅速落实《关于惩治三十种“为官不为”行为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的初步成效。
为引导干部敢作为、愿作为、有作为,惩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的行为,湘潭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于8月26日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了对30种“为官不为”行为予以惩治,其中包括: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有问题不整改、大问题小整改、边整改边反弹的;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转办件等不受理、不办理、缓办理,未按规定期限答复的;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落实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多次、长期上访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对安全监管不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所辖单位或下属企事业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行为。
《规定》指出,如有官员涉及“为官不为”的任何情形之一,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问责,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等11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湖南日报记者 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