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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201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华为讼中兴入选

A-A+2014年4月24日21:19红 网评论

    相关链接:

    2013年度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例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华为公司系“一种实现链型组网E1传输旁路的装置”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包含基站控制器、基站以及该类设备之间组成链型组网连接方式等六个技术特征,被告中兴公司将其生产的基站控制器、基站销售给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使用。经技术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特征与专利相比,具备了和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相同的五个特征,即具有El传输、基站控制器、n个基站、n-1个信号旁路装置及连接方式和基站的信号收发方式等五个技术特征,但缺少“链型组网”这一技术特征。

    【裁判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方案中“链型组网”特征,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与“链型组网”有关的技术特征的实施者并非中兴公司,中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华为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2.侵犯“美的”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美的”系列商标系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电暖器等。“美的”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彭志、周书峰、刘权利等21名被告销售的小家电产品上使用了与“美的”系列商标近似的标志,先后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共计105万元。

   【裁判结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的”系列品牌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美的家电销售公司的经营培育下在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彭志、周书峰、刘权利等人未经许可,销售标注与“美的”系列商标相似标识的小家电产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既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又损害了“美的”系列商标的商业形象,已构成对“美的”系列商标的侵害。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尹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金利来goldli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领带、服带、恤衫、汗衫、鞋、袜、内衣裤、帽,注册有效期自1990年7月10日至2000年7月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7月9日。2004年11月12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金利来goldlio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在第25类商品类别上独占使用第523793号“金利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发生的任何侵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尹宜波在淘宝网上经营“今生缘服饰郴州精品店”,销售金利来服装商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尹宜波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523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立即删除其名下网络店铺(http://shop35767656.taobao.com)中侵犯第523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页、侵权产品图片及文字说明,并赔偿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徐超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老百姓公司是“老百姓”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2005年2月21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推销(替他人)。2011年5月7日,“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于2003年6月11日注册登记,性质为国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朱昂。因双峰县药材公司企业改制,朱昂和谭保成利用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原有场地、设备,于2005年6月6日注册登记了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昂,但未对原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予以注销。2012年5月,徐超从朱、谭处受让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后,重新注册登记了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并重新制作了新老百姓大药房的招牌,该招牌上的“老百姓”文字明显突出于其他部分。

   【裁判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超在其企业字号中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徐超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老百姓公司第35798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判决徐超立即停止侵犯老百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其店面招牌上立即停止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即规范其企业名称的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运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李运明等人购进五粮液空酒瓶、包装、防伪标签等,自行灌装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运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李运明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宜宾五粮液公司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裁判结果】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宾五粮液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李运明未经宜宾五粮液公司的许可,从废品站回购五粮液系列白酒酒瓶和购买假冒酒瓶,并购买假冒五粮液商标标识和防伪标签,自行制作五粮液系列白酒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宜宾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被侵权商标的声誉和李运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手段、非法经营的数额等情节,酌定李运明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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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被告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国家电影频道经授权取得了电影《人在囧途》在2010年9月1日至2060年12月31日期间全球范围内的广播权,并有权以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方式排除任何人在被许可的地域范围内及期间内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节目的广播权。被告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于2012年9月15日播放了涉案影片《人在囧途》。

   【裁判结果】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在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电影作品《人在囧途》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电影作品《人在囧途》广播权。据此,法院判决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立即停止播放电影作品《人在囧途》并赔偿经济损失。

   7.黄勇、余沙等诉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王宏、卫小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布布为盈服装厂与被告王宏签订了《布布为盈中国服饰代理商特许经营合约书》,授权王宏在湖南地区经营代理“布布为盈”品牌。王宏以布布为盈服装厂湖南省办事处的名义与原告黄勇等人签订了《布布为盈特许加盟合同》,授权黄勇等人开设布布为盈品牌服饰专卖店,专门销售布布为盈品牌服饰系列产品。证据显示:布布为盈服装厂不具备新品生产能力,工人严重不足,流水线长期闲置,一般工人从事的为更换吊牌工作,所谓新品系从外所购产品进行招商之用,在实际合作后,被告则将过季、库存、断色断码、外购低次产品更换吊牌高价发给客户。

   【裁判结果】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布布为盈服装厂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由其湖南总代理王宏与黄勇等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又用欺诈手段推销以旧充新及违规贴牌的货物,造成黄勇等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宏明知布布为盈服装厂没有相应生产能力,仍积极与布布为盈服装厂提供贴牌服装给黄勇等人,应当与布布为盈服装厂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布布为盈服装厂退还黄勇等人特许经营加盟费,退还黄勇等人积压货物的货款,并赔偿损失。王宏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布布为盈服装厂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案例

   8.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长知法重处字(2012)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1、责令被请求人意博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及ZL200710027380.8、名称为“热泵式火药烘干方法及装置”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2、驳回请求人科伟公司的其他处理请求。原告意博克公司诉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知法重处字(2012)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指和平鸽公司所使用的除湿烘干机、风管、烘架的组合设备。意博克公司在制作并销售鸿吉牌除湿烘干机给和平鸽公司,在制作、连接使用烘架、风管的过程中,意博克公司系起指挥、教导作用,和平鸽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故被诉侵权产品是意博克公司与和平鸽公司共同生产完成的。被告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科伟公司ZL200710027380.8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证据充分。被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作出长知法重处字(2012)1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

   9.姚军、杨坤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姚军为了获取更多利润,未经“國窖”注册商标持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销售“五洲醉品尝酒”和“浓香源节日用酒”等白酒时,在“五洲醉品尝酒”酒瓶上用红色油漆喷上与“國窖”注册商标相同的“國窖”二字及“郁源于泸州老窖”、“池群”等字,在“浓香源节日用酒”酒瓶上粘贴上其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印刷的与“國窖”注册商标相同的“國窖”标识的红色商标,并对外称该白酒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國窖内供节日用酒”,并对外销售该白酒,销售金额达41万余元。被告人杨坤明知被告人姚军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协助其运输,该部分白酒的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姚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第1719161号“國窖”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的数额达41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杨坤明知上诉人姚军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协助其运输,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姚军和原审被告人杨坤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0.曾凡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曾凡荣自2010年9月起以武汉市华劲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店二楼做“梦特娇”品牌系列服装专柜经营。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被告人曾凡荣明知广州市白马服装批发大市场6楼的圣狄璐店及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69-3号的风流太子店销售假冒的“梦特娇”系列服装,仍到这两家服装店多次大量批发各类款式的假冒“梦特娇”系列男装。被告人曾凡荣将购进的假冒“梦特娇”服装按该品牌正品的价格标价后,与正品的“梦特娇”服装掺杂在一起,陈列、仓储于株洲市平和堂商场“梦特娇”二楼专柜及一楼特卖场对外进行销售。2012年5月9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株洲市平和堂商场当场查获扣押了假冒注册“梦特娇”商标的服装共计62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29363元。

   【裁判结果】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曾凡荣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曾凡荣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凡荣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曾凡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对假冒注册商标“梦特娇”的服装共计629件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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