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3日讯 长沙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包含住房公积金和用工形式等相关事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可投诉和举报。
农村户籍职工离职
可以提取公积金
草案规定,人社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应包含住房公积金和用工形式等相关事项。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不依法缴纳的,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除《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提取的情形外,农村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的存储余额。
【委员声音】
黄志平委员建议,“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都可以提取公积金,而不是规定特定人群。”也有委员提出,“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这条“鼓励”改为“应该”,加强法律强制力。
一月内须签劳动合同
不准收押金扣身份证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用人单位招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服装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委员声音】
曹伟委员认为,有单位招工后长期试用而不给待遇,到期后辞退再招工试用,以这种手段廉价使用劳动力。草案相关规定对于避免这种情况很有好处。
草案还对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工资增长机制、法律责任、工会支持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陈兴平委员认为,法律责任条款仅4条,太单薄,应增加内容使条例更具法律约束力。
调查
非公企业公积金缴存仅4.86%
记者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去年8月-9月,对全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但大多数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截至去年9月,全市非公企业56459家,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2745家,占4.86%。非公企业从业人员201.67万人,已建制19.65万人,占9.74%。已建制非公企业月缴存额共计9699.74万元,人均月缴存额493.63元。
原因
违法成本低,法不责众
职工意见不一,维权意识不强是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非公企业中的低收入职工担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减少现金收入,同时由于买不起房,既不能提取,也不能贷款;而高收入职工大多已解决住房问题,按现行政策,他们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此缴存的积极性都不高。
“违法成本低,法不责众,导致企业不愿缴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相关规定,对违法单位行政处罚最高罚款5万元,远低于企业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同时由于大多数非公企业都没有缴纳,存在“法不责众”的问题。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李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