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刘希平 通讯员 江世炎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湘潭开庭审理了湖南省永州市商储工贸公司原总经理刘利民受贿一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湖南省检察院透露,此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出庭支持再审抗诉的第一案。
2008年1月28日,永州市商储工贸公司原总经理刘利民,因受贿犯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刘利民提出上诉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二审认定刘利民检举徐兴等人抢劫犯罪有立功表现,改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 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潭中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利民立功的事实错误,导致对刘利民错误改判”为由,提请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湖南省检察院申诉处经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后查明,原审被告人刘利民立功的材料系虚假伪造。2013年5月6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潭中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0月22日,经过近3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庭宣布庭审结束并将择期宣判。
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检察院均派员观摩此次庭审。最高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夏道虎认为,此案的抗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打击力度,以及查处犯罪既打“老虎”、又打“苍蝇”的决心;同时,此案检察人员的出色表现为出庭抗诉的实践提供了经验积累,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必将推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原标题:湖南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刘利民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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