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美食|时尚|旅游|汽车|同城|惠购|站点导航|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湖南> 新闻>要闻>正文

最高法院:遭“末位淘汰”或可向单位索赔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2012年6月30日【评论0条】字号:T|T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近日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释》共18个条文,重点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等问题。

  《法释》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对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释》作出细化规定。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 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新京报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精彩推荐更多>>

微博调查

新浪简介|新浪湖南简介|广告服务|商务合作|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产品答疑|网上举报中心|互联网辟谣平台|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