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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为每日162.65元

来源:潇湘晨报2012年5月30日【评论0条】字号:T|T

      据新华社电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数额为142.33元。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另悉,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29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根据新标准,2012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为162.65元,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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