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职务侵占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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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作为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某商店总台服务员,利用其负责售卖购物卡、办理会员卡、开具发票等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店放置在总服务台销售的 82 张面值为 1000 元的购物卡密码条撕下,套取购物卡密码,之后将购物卡的卡号及密码贩卖给他人进行电子账户充值,共造成该店损失 82000 元。

  2021 年 5 月,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退还该商店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检察官提醒:律己从严须从点滴做起,守纪以恒勿以小而不为。在工作实践、生活中,不要因一时糊涂,让自己背负一生的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