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攸县原县委书记谭润洪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谭润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被告人谭润洪受贿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5703.519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润洪利用担任株洲县县长、县委书记、攸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土地出让、工程承揽、医疗器械采购项目、案件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刘某姣(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另案处理)、郭某、左某冀、邓某、吴某红、周某华、冷某勋、郭某斌、刘某明、刘某、沈某勇等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3.5197万元,其中既遂人民币5703.5197万元,未遂人民币350万元,索贿人民币3015.471万元。被告人谭润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主动供述调查机构尚未掌握的受贿人民币188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目前,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谭润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谭润洪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润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润洪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润洪的部分行为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润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谭润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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