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4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争议部分的修改表示认同。
“四审”,我省立法不“任性”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3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对于之前社会关注度高,且分歧较大的关于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问题,四次审议稿在多次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对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不作硬性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四审”,对有争议的部分多次研究修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一次审议:建议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
在去年7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由于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源的一个重头,而条例草案对此却没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相关内容,拟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燃油机动车数量实施调控。
第二次审议:尚无必要采取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
然而,当去年9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又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设立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对尚未购车的人不公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影响我省汽车工业发展。对于同一问题出现的不同声音,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对待,会后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并开展专题调研。最后得出结论,除长沙市外,我省其他大部分市州尾气污染在整个污染源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目前尚无必要采取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据此,条例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又删除了关于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规定。
第三次审议:两种观点“交锋”激烈,草案未付诸表决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两种观点“交锋”激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燃油机动车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油品质量,以及城市公共道路规划设计的科学性,而不在于燃油机动车的数量。而且,设立调控制度不仅涉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大局,也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的调整。另一方则认为,三次审议稿删除二次审议稿中关于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理由不充分,且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情况,限制燃油机动车数量确有必要,因此建议保留相关内容。
按以往惯例,一部法规经过“三审”一般便可付诸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但看到审议意见对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问题分歧较大,且事关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会议期间,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经慎重研究决定,不将三次审议稿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而是要求再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分歧广泛征求意见,取得共识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发函书面征求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并召开有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就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沟通,商议解决方案,并取得了共识。
鉴于我省各市州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差别较大,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规范,同时考虑该问题涉及我省产业政策和公民权利的调整,省政府也就此问题多次研究并函复有明确意见,因此四次审议稿综合各方意见,将原条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四次审议:争议部分的修改均获认同,严谨负责的立法态度被点赞
3月29日下午,在对该条例草案的第四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均表示认同,并对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纷纷点赞。
向德伟、钟实等委员认为,经过多次修改,该条例草案已基本完善,符合我省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条例草案在审议中‘一波三折’,但展现了我省人大立法严守程序不‘任性’的严谨、负责态度。”徐晨光、邱则有、向德伟等委员认为,立法质量的好坏事关国计民生。立法工作不能为了追求数量、速度,而忽视质量和效益,必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每一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