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校区建设中受贿,一审获刑2年)

  11月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周建设的妻子和儿子早早地来到这里等待开庭。

  周建设是中南大学原校长助理、基建处主任,2014年12月2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中南大学校长助理兼基建处处长周建设(正处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周建设受贿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公开审理,法官当庭宣布判决结果。周建设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6.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6万元。

  被指控在新校区建设中收受贿赂

  11月4日上午9点左右,周建设的家属就已经赶到法院等待开庭。

  10点多,周建设手上带着手铐,被法警带入了第九审判庭。开庭后,周建设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经过合议庭合议短暂休庭后,法官对案件正式宣判。

  这已经是此案在天心区法院的第二次审理,在上一次公开审理中,已经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建设在担任中南大学校长助理、基建处处长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在中南大学新校区建设过程中,为相关工程建设方人员谋取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职务上的请托提供方便,收受他人礼金贿赂等。

  曾退缴红包,受贿额减除5.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周建设在工作期间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红包礼金。周建设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建设曾向中南大学纪委退缴过红包礼金,其中有部分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应当从受贿总额中减除。

  经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周建设向中南大学纪委上交红包礼金共计8.5万元,起诉书中指控的受贿罪的总数额中有5.2万元已及时上交中南大学纪委,上述事实有中南大学纪委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上交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法院结合现有证据等,对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1年3月,周建设在小儿子结婚时收受了刘某2万元礼金。刘某承包了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强电工程,周建设此举为受贿。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从2012年5月起刘某承包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强电工程,但周建设的儿子结婚是在2011年3月,此时刘某并无具体的请求事项。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此收受礼金的行为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在周建设妻子生病期间,周建设分别收受邓某某、周某、李某某的慰问金。辩护人认为,慰问金不能认定为受贿款。法院认为,此时被告人周建设与邓某某、周某、李某某不存在亲友关系,上述三人也有职务上的请托,周建设亦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三人谋取利益,故周建设收受上述三人的钱财不属于人情往来与馈赠,应认定为贿赂款,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

  判决

  一审获刑两年下月就能走出看守所

  法院认为,周建设在得知纪委工作人员找其调查问题后,主动在家中等待,对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时,无拒捕行为,且被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给予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建设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建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款26.4万元,受贿违法所得3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闭庭后,周建设的妻子向在场的检察官、法院和律师致谢,周建设被法警带走前,举起戴着手铐的双手分别与妻子和儿子拥抱。根据长沙市检察院曾披露的消息,周建设是2014年12月22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根据判决推算,他下个月就将走出看守所。(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曹伟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