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大时任党委书记:对解聘两副教授无法理解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洪克非来源:中国青年报(2016年10月18日06版)

  10月17日上午,记者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黄捷处了解到,原湖南大学副教授黄礼攸、杨建觉诉教育部的行政诉讼案目前已有新进展: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两教授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9月 ,本报以《两副教授被解聘后》为题报道了湖南大学以“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为由,对该校建筑学院副教授杨建觉、黄礼攸作出解聘并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一事,引起广泛关注。杨建觉、黄礼攸以“违反法理规定,怠于行使职责”之名起诉教育部。

  两人称,湖南大学作出解聘决定的主体违法,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违法,其“解聘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但原告在今年4月28日以邮政挂号信向教育部寄送申诉材料后,两个多月内没有收到回复和处理。

  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

  这两份于同一天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指出,依照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原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教师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因此,教育部对于杨建觉、黄礼攸提出的申诉并无相应法定职责。

  代理诉讼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黄捷对这一判决表示“非常意外”。他说,2000年中国农业大学职工田向荣因不服中国农业大学对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诉。同年7月,教育部决定对田向荣的申诉不予受理。对此不服的田向荣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教育部履行对其申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时作出判决认为,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其职责不仅限于国务院关于“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范围,其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教育部有受理教师及教育辅助人员申诉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