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8月24日讯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规范。
通知指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普通高中,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可按规 定收取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新生入学体检费。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通知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此外,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 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 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 务性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等。
[通知全文]
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 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和《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6年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省属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参照长沙市涉外办学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备案执行。
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暂按原批复执行,设立过渡期,从2018年秋季起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1、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择校乱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并不断完 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多校划片,落实随机派位机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 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 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2、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 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 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各级各 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3、规范民办教育办学和收费行为。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 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并不是放任不管,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 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侵害学生正当权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 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