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收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4、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 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 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地应按要求对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非闲置性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进行清理规范。逐步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行为。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 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5、切实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不断 完善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强制订购教辅材料 的行为。坚决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6、加大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力度。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各地集中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 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 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 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7、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 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 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8、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