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报道:衡阳两所学校附近现“裸体香艳”室外广告

  本报记者张蓉蓉夏盛 长沙报道

  12月13日,湖南省工商局公布2015年湖南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后,衡阳市工商局查处的美容机构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颇受关注。新广告法实施前该案是以“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能只需罚款几百元,但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则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史上最严广告法”的震慑力可见一斑。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全国严重违法广告监测数据显示,新广告法实施首月,湖南违法广告数量、违法广告时长均下降90%以上。2015年1月与11月对比,新广告法实施后,违法广告条数从1024条下降至118条,严重违法广告发布时长从8.78%降至0.99%。

  案例根据新广告法,罚款二十万

  据通报,2015年9月26日,当事人衡阳市艾米丽美容会所,在其店内橱窗张贴一张使用了数张女性全裸照片的宣传海报,该店距一中学校门口只有一百多米,距一小学校三百多米。经衡阳市工商局调查,当事人在其海报中使用的数张女性全裸照片,格调低下,有伤风化,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衡阳市工商局依据新《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00000元。

  据新广告法第九条,(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按照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而原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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