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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歌厅争舞伴闹纠纷 三人寻衅滋事被判刑

A-A+2014年7月31日14:32红网评论

  红网湘潭县分站7月31日讯(分站记者 罗建 通讯员 黄戌娟)歌厅老板娘陪株洲市的何国强喝酒,酒还没有喝完,就被别人拉去跳舞,何国强酒兴未了,又劝正在跳舞的老板娘喝酒,拉扯过程中,老板娘的舞伴的手肘顶了何国强一下,由此引发何国强等三人在歌厅寻衅滋事,打砸他人致伤。

  案发后,何国强和同伙田贵被判处刑罚,因何国强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田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伙齐明在逃。今年3月,齐明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了受害者损失。(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近日,湘潭县法院对齐明犯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2月28日下午1点,何国强拉上朋友田贵、齐明三人到易俗河镇某歌厅唱歌,坐1号桌,田贵坐了一阵,离开歌厅去附近的麻将馆打牌。歌厅老板娘朱某某邀以前的同事丁某等人来歌厅唱歌,坐4号桌。4点钟时,歌厅老板娘朱某某和何国强等人喝酒时,丁某邀朱某某跳舞,两人正在跳舞,何国强叫朱某某喝酒,被丁某的手肘顶了一下,何国强认为受了丁某的气,于是打电话叫来田贵。朱某某担心双方发生冲突,遂安排丁某等人离开。当丁某等人经过1号桌时,何国强、田贵、齐明拿啤酒瓶、茶杯砸打丁某。在此过程中,在旁边劝架的朱某某及服务员王某某被打伤。经鉴定:丁某、朱某某的损伤为轻伤,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何国强主动赔偿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7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3年7月22日,湘潭县法院对何国强和田贵犯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判处何国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田贵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3月,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7000元,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遂法院判处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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