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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房产证房子被拆建楼 建楼方称是其祖屋

来源:红网2012年6月19日【评论0条】字号:T|T

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直街148号,欧阳勇坐在家门口想不通:难道有两证还不能证明房屋归我所有吗。图/记者张必闻  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直街148号,欧阳勇坐在家门口想不通:难道有两证还不能证明房屋归我所有吗。图/记者张必闻

  红网湘潭6月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志宏)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直街148号,原是一栋2层楼的商铺,从法律上是属于欧阳勇的产权,他手上有《房产证》和《国土证》作为证明。然而,易家湾直街148号商铺却被人拆了,在原址上建了一栋3层楼的住房,建房人是周某。建房时,周某曾向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有关部门打过报告,其理由是“维修祖屋”。

  “我合法购买的商铺,怎么就成了周某的祖屋呢?”欧阳勇拿着《房产证》和《国土证》,向湘潭市岳塘公安分局易家湾派出所报案。至今一年了,湘潭市岳塘公安分局仍没立案。日前,湘潭市岳塘公安分局负责督办此案的蒋建湘表示,此事中周某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性,因此不构成刑事立案的条件,建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

  2006年,欧阳勇从朋友欧阳江红处,购得易家湾直街148号商铺,共2层楼,建筑面积366平方米。据了解,欧阳江红是通过拍卖,从湘潭市房产局购得此处商铺。欧阳勇对这个商铺暂时没精力打理,一直闲置着。去年6月12日,因担心商铺被水淹欧阳勇去查看。

  来到现场,欧阳勇却发现自己的两层商铺“消失”了。商铺所在地,却有一帮施工人员在新建房屋,都修到两层楼了。

  欧阳勇说,去年6月14日,他曾和周某有过一次会面。周某称这处商铺是他的祖宅,并出示了该商铺“公私合营证明”的复印件。这让欧阳勇哭笑不得。去年6月15日,欧阳勇拿着《房产证》和《国土证》报了案,称周某非法侵占他人私有财产。派出所将此案上报给湘潭市岳塘公安分局法制办,然而至今仍没立案。

  “祖屋”早已收归国有

  昨天记者从湘潭市岳塘公安分局了解到,由于涉嫌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周某被关押在湘乡市看守所。负责督办欧阳勇案件的蒋建湘介绍了警方调查此案的情况。

  据警方了解,周某建房时,湘潭市昭山示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下过停工通知书,理由是建房没有相关审批手续。而周某在报告中称:“我爷爷周绍希当时在易家湾老街经营鼎昌裕老字号。当时房屋租给易家湾缝纽业生产小组办合作工厂,后改制为昭山供销社,供销社破产,房屋无人修理,后成危房。希望上级批准整体维修。”

  周子龙是周某的伯父,据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笔录显示:1951年,周绍希和吴绍荣、胡忠文、谭立明、胡长松等五人,花200大洋买下现易家湾直街148号,又花了2000大洋修建房屋,开办了“鼎昌裕号”日杂店。1958年,“鼎昌裕号”老房被国家征收,五位股东也在“改造书”上签了字。

  从1982年开始,五位股东的后人开始联名向主管部门递交收回产权申请,希望收回老房,但一直未有回音。1985年,听说湘潭市政府开始发还私产审核登记(1985年潭政发12号文件),五位股东的后人再次联名递交申请给“板塘铺落实政策办公室”。他们被告知“鼎昌裕号”老房已达改造起点,应维持改造。五位股东的后人没有同意签字。这么多年来,他们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一直没后文。

  记者在易家湾直街148号的拍卖资料中,见到板塘房管所出具的一份材料,材料显示:此房于1958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房主周绍希,房屋面积278.37平方米。根据潭私落字(86)第729号关于维持私改房屋的通知,该处房屋已达到改造起点,应维持改造。该房2000年划拨至板塘房管所。

  [部门说法]

  希望当事人到法院起诉

  蒋建湘表示,经公安机关调查,欧阳勇合法购得易家湾直街148号房屋,合法拥有此处房屋的产权和国土使用权。岳塘公安分局将此事上报岳塘区政法委,政法委召集了岳塘区公、检、法开会,研究决定该事由岳塘区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法审结。

  蒋建湘曾带欧阳勇去岳塘区法院起诉,但欧阳勇不同意民事立案,坚持要立刑事案件。蒋建湘说,在调查过程中,周某并不知道此处房屋已经卖给了欧阳勇,因此周某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性,不构成刑事立案的条件。

  湘潭市昭山示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文志刚也希望欧阳勇去法院打官司。周某的代理人要求文志刚暂时不要拆除周某建的房屋,他们将会针对房屋的产权问题与房产局打官司。文志刚说,如果欧阳勇能向法院民事起诉,通过法院确定此处房屋的所有权为欧阳勇所有,那么城管局就可以拆除周某所建的房屋了。

  [产权人说]

  欧阳勇对此难以理解:“难道房产证和国土证不能证明房屋归我所有吗?还要去法院打官司确权?周某及其家人对房屋产权有异议,应去找房产局和相关部门,不该侵占我的合法财产。”

  [专家说法]

  建议向国土、规划部门举报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说,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周某的行为来说,即使他不知道易家湾直街148号已经卖给了欧阳勇,他也很清楚此处房屋已经收归国有,不属于自己所有。因此,认为周某缺乏主观恶性不予刑事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可以以侵犯财产罪刑事立案。

  周某在欧阳勇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属于违章建筑,倪洪涛建议欧阳勇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对周某建房的手续进行审查。如果周某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相关执法部门应予以拆除。同时,欧阳勇也应尽快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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