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生成) 4月2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我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均降低0.07元/立方米。价格调整后,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19元/立方米(含0.03元的价格调节基金),城区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为4.81元/立方米。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调整后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计入价格调节基金专项存储。鼓励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天然气季节性价格差价,每年的1、2、12月为旺季,6、7、8月为淡季,其余月份为平季,按照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季节性价格水平。“因为相关公司未提出具体方案报批,因而目前并未实行季节性价格差价政策。”
同时,市物价局要求,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采取扣减居民气量、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列为非居民用气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转供企业不得扣减或挪用居民气量。增量气中居民气量发生变化的,供需双方应据实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