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欢) 打着做国家工程项目的幌子,以合法且投资小、回报高为诱饵,干着传销的勾当,发展传销下线70余人。3月19日,耒阳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提起公诉的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查,2009年5月,谢某及何某经人介绍加入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一个叫“1040工程”项目的组织。该组织以是国家合法项目,并且投资小、回报高,能快速致富为诱饵,采取“五级三阶”制来管理并发展下线,根据传销人员及其发展的下线买传销产品的份额把传销人员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各级别传销人员按不同比例从中获取提成,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
当谢某与陈某相继来到莲塘镇后,被人带到一个出租房,接连一周该二人均在此听课,通过讲课人一周的封闭式“洗脑”称只要缴纳69800元就能加入这个名为“1040工程”的项目,发展下线,最终可享受到最高1040万元分红。两人完全被蒙蔽并相信了该事,梦想着挣大钱发大财,便即刻交了698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业务主任。之后,何某与谢某为了晋级,分别以诱骗的方式发展了各自的直接下线。随后,两人的直接下线再相继发展自己的下线。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何某与谢某分别在2010年7月、2011年2月先后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并起组织、领导作用。当两人发现自己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后,并没有拿到之前组织承诺的提成时,方意识到自己已受骗陷入传销组织,便相继离开了。截至2012年6月,何某与谢某所组织、领导的传销下线的人员达70余人。
检察官认为,何某与谢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