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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院前医疗急救将有法可依 医院不得拒绝救病人

来源:湖南日报2015年3月31日【评论0条】字号:T|T

  打了医疗急救电话,却遭“冷遇”;本可就近及时施救,却被送到较远的医院;“享受”医疗急救的同时,却遭遇乱收费……不过,随着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进行分组审议,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存在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不久将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院救治前,在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的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紧急救治等医疗活动。条例规定,120急救(指挥)中心在收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应当迅速发出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对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伤病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医院应当接收120救护车送至的伤病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接收,否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当前院前医疗急救中存在的“就远”怪象,条例明确了“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处置原则,并要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尊重伤病员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意愿,将伤病员送至医院救治。同时,为增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给予伤病员更多的选择权,条例明确规定全市设有急诊科的二级以上综合(中)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均应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服从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承担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的紧急救治,以及与接诊医院办理交接手续职责。

  为防止乱收费现象,条例不仅要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还必须将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予以公示。

  ■链接

  长沙在全省率先对院前医疗救助立法

  院前医疗急救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当前,由于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滞后、部门职责不清晰、服务秩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对此,长沙市在全省率先对院前医疗急救进行立法,从管理体制、体系建设、服务管理、急救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3月19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便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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