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政策
1.小学转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长沙城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当地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本市从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生手册等相关资料,家长先到住所所在学区范围内小学联系接收,如果该学区范围学校没有富余学位,则由住所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协调入学。
转学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政策,在征得转出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按转学流程办理,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进行,春季开学和毕业年级最后学期原则上不转学。
2.初中转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长沙城区初中就读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当地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本市从业证明(合法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本市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生手册,家长可联系住所周边范围初中学校,如果住所周边范围学校没有富余学位,则由住所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协调安排。
转学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政策,在征得转出方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按转学流程办理,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进行,毕业年级最后学期原则上不转学。
3.高中转学
高中阶段确因家长工作变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自行联系接收学校,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正常转学程序: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明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具转学证(省内学校必须从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加盖公章,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高中学生已在当地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需持转学证到转出省、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加盖公章。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和转出学校共同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转移。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不能转入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