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2月11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戴和清)2月10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出台。4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停车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其中,商业场所、专业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实行市场调节价,交通场站、政府机关、公共停车场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办法》同时还列举了免费停放的几种情况。《办法》明确,今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同时废止。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根据去年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每月300元。这一规定在后来的听证会上引发听证代表的讨论。物价局在听证会后发布的消息称,采纳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对于这一变化,市民王先生认为,这条规定出台,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也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更符合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意愿。
对于小区停车,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扣除停车服务成本和法定税费外,其收益由全体业主享有。”但正式下发的《办法》对于住宅小区停车场收益并无明确规定。
公立医院就诊车辆免费时间考虑实情
《办法》规定,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对于市民关心的去机关事业单位办事停车收费问题,《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其中,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此外,公立医院停车位不够周转的,与就诊有关车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单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
对于这一规定,市民刘大明表示理解。他认为,不少大医院都位于繁华市区,门诊量大车位也少,不应该“一刀切”式地确定免费停车时间,《办法》的规定更为灵活。
[责任划分]
车子受损管理者应协助提供证据
《办法》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的责任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停车场内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此外,申请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停车场所时,管理者应提供停车场监控设施布置图。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办法》还规定,对于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车辆在停车场内受损或丢失怎么办?《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小提示]
免收停车费的几种情况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此外,《办法》在第十六条中还明确,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详见湖南省物价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