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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治湖南建设践行者和推进者”责任意识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2-07-25 09:28:15

  据7月24日法制日报报道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称:近日,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上报的《关于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情况的报告》材料上作出重要批示:“省人民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很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很有意义。望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为什么要在外部选任人民监督员?湖南为规范检察权行使、促进司法公正有哪些举措?《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龚检察长称要“做法治湖南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龚检的表态,道出了湖南检察官对法治湖南建设的一份浓浓的责任意识与使命感。

  法治湖南建设,是“四个湖南”建设的有机部分。为了打造出一个法治湖南,湖南省委、省政府先后制订出台了《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等一批重要文件,对于建设两型社会,建设法治湖南等作出了重要规划和具体阐述。一个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样本”,或者说“湖南模式”,已闪亮登场,走在全国的前列。不久前开展的第四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已成为湖南乃至中国法律界、法学界、学术界的一个特色品牌,得到罗豪才等领导及最高法院等专家的一致肯定与好评,就是很好的证明。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的支撑、导向、保障和促进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社会提供一整套规则和制度框架,努力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湖南各界特别检察系统,一直没有停止思考与践行,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各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一系列显著的成效,大力推进了法治社会建设,为两型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新的更大贡献。

  湖南检察这次为什么要外部选任人民监督员?从龚检的回答可以看出,湖南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更有效地接受人民的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行使和司法公正。今年湖南的改革试点,成立由省直单位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社会多层面人员组成的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并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资格审查、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民主选举、公式、考察等一系列规范的程序,产生114名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就是为了避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质疑,还选任以公平公正,受“真枪实弹”的监督,不仅彰显出湖南检察官们监督为公、执法为民的担当与勇气,更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践行与推动着法治湖南建设!

  这份担当与勇气也好,就体现出湖南检察工作者的底气。这份底气,就是法治湖南建设的力量源泉与可贵保证。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总体目标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公共权力行使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湖南在规范检察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湖南省检察院制定了《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促进法治湖南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省检察机关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湖南重点抓了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定实施《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羁押的有关规定》等一系文件,细化了检察办案流程规范;不断深化检务公开,积极拓展司法民主,通过通过邀请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完善了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加强和改进督察监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通过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建立了检察民调工作机制,把公众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工作,4个基层院被高检院记集体一等功,8个基层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院。这些制度创新与成效,一件件就是湖南检察官们忠心与能力的体现,一点点鼓舞的就是建设法治湖南的决心与信心,也为全国各地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一个个有用的“范本”。

  法治湖南建设,意义重大,任重道远。特别作为维护法律尊严、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关及公务人员,更是责无旁贷。正如龚检所言,下一步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中,湖南检察将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等工作,努力营造出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忠实而慎重地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

  这就是湖南检察官建设法治湖南的集结令,也是对湖南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值得期待!

  (通讯员:江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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