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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被立法保护 景区内禁售与国家领导人假合影

来源:长沙晚报2012年5月30日【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 实习生 吕淑萍)5月28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将听取、审议4项工作报告,审议8件地方性法规草案,5个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人事事项。其中,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了《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禁止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销售违背客观真实性的旅游者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影像。

  据悉,韶山在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4年,韶山风景名胜区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1年被评为5A级景区。《条例》规定,韶山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和二级、三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禁止挖砂取土、采伐树木、修坟立碑;禁止采集野生药材和幼苗、种子等林副产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岩石、竹木、地面等物表面上刻画、题字、涂污,擅自悬挂招牌等。

  此外,《条例》还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销售违背客观真实性的旅游者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影像;禁止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禁止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产品;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违反规定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部地方性法规将废止

  另外,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湖南省森林植物园条例(草案)》、《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和《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会议听取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说明,听取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小华]

  [编辑:姚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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