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娄底11月24日讯(记者 洪湾)11月24日下午3时,游济安死亡调查复核结论通报会在娄底召开。经湖南省公安厅复核检验,并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鉴定结论证实:游济安系溺水死亡。
通报会上,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聂绍禄通报了游济安死亡法医复核鉴定结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方冰通报了省检察院对省公安厅法医复核鉴定过程的监督情况,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袁湘凡通报了游济安死亡调查复核结论,娄底市信访局副局长周继林介绍了游济安生前信访有关情况。游济安家属、亲友代表,佛光村村干部代表,部分省、市、县、乡人大代表,市县政协委员,县老干部代表,市民代表,市、县相关单位代表,新华社、湖南日报和娄底本地媒体记者参加了通报会。
湖南省公安厅法医专家组复核鉴定结论表明:游济安尸体体表无外伤,解剖尸体见内脏无损伤,死者后枕部头皮未见损伤所致的出血征象,死者左侧第六、七肋骨横断系死后形成、锐器作用所致,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可排除游济安系常见毒物、毒品中毒死亡;死者尸体有溺水征象,且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在其肺、肝、肾等器官内均检出和现场水样、种类、形态一致的硅藻,证实游济安系溺水死亡。
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过对新化县委办干部及保安,游家镇政府干部及门卫陈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新化县委办公楼监控视频和游家派出所监控视频进行审查、鉴定以及现场试验,证实游济安6月8日晚在县委办公楼没有遭到任何人的殴打,并于6月9日凌晨2时49分左右自己步行离开了游家镇政府。
过程回放:
6月8日上午10时左右,游济安到新化县委办公楼418室上访,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待了他,游济安坐在沙发上快下班时离开县委办公室。15时左右,游济安再次来到418室,一直不肯离开,坚持没找到主要领导就不回去,直到晚上9点多钟一直停留在4楼。晚上10时左右,游家镇东岭管区主任曾湘文前来劝离,工作一直做到晚上11时左右,但游躺在地上不听劝离。6月9日凌晨0时10分许,机关保安队长杨海丹再次劝游回家,但游不予理睬。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保安人员只好将游抬入电梯,下到一楼,游不肯出电梯,保安人员便将其抬出电梯。到大厅后,游躺在地上不起来,杨海丹与游家镇党委书记彭敦强取得联系,同意用车将游送往游家镇政府。凌晨1时10分许,保安人员将游抬上湘KF9253长城越野车的后座箱。凌晨1时30分许,保安人员将游送到游家镇政府。游家镇门卫和值班人员接待了游济安,并做了信访记录,同时挽留其在镇里留宿,游济安讲“不麻烦你们,我要到新化县城去拿车”,执意独自于凌晨2时49分左右离开了游家镇政府。
6月13日中午,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琅瑭镇派出所报警称:在资江琅塘镇第一居委会的河面上发现一具尸体。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尸体当时俯卧漂浮在水面,打捞上岸时,衣着完整。因系无名尸体,技术人员对尸体进行了体表检查,提取了死者的衣物和其它随身物品,提取了肋软骨备DNA检验。侦查人员要求当地村民看护好尸体,村民用泥沙对尸体进行了覆盖。当晚,侦查人员根据死者手机卡确定了死者游济安的身份并通知了死者家属。
6月15日,娄底市、新化县两级公安局机关在死者家属及游家镇干部的见证下,对尸体进行了详细的检验和解剖,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尸检提取了死者的肺、肝、胃等组织,派专人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于6月22日和7月12日出具了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和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结论表明:死者体表无任何生前外伤,完全可以排除外力致死,游济安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新化县公安局通过调查,因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故未予立案。
死者家属对此结论不予认可。死者儿子游飞于2011年10月31日开始在网上不断发帖,称其父游济安去新化县委县政府上访,被工作人员活活打死在县委院内并抛尸资江,引发网友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对此,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11月4日,娄底市成立了“游济安死亡”一事调查复核处置领导小组,重启游济安死亡调查复核工作。11月4日晚,湖南省公安厅对游济安尸体再次进行尸检。为了增加尸检复核鉴定的透明度和权威性,省公安厅派出了专家组,省检察院也派出了法医专家现场监督,整个过程邀请了游济安的亲属和媒体代表见证。尸检提取了死者的部分肺、肝、胃及左肾和后枕部头皮、左第6、7肋部分肋骨等组织,并对资江水域进行了取样。11月5日,由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检察院安排专人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焦点释疑:
省市两级调查复核复查组,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现场实验等多方面的工作,对死者家属、网友和媒体质疑的几个关键点,在通报会现场进行了解答,并用PPT演示了有关图片、文字证据和视频资料。
一、死者“后脑淤血”和“两块胸肋骨断裂”释疑
湖南省公安厅的尸体检验报告表明:根据尸体复核检验和审阅原尸体检验照片所见,结合组织病理学检验情况,死者枕部头皮片状红染、边界不清,切开后血液暗红色流动性,易擦拭,镜下检验见上皮细胞轮廓无异常,皮下组织及肌肉组织均未见出血及炎症细胞浸润,可排除死者生前该处头皮曾遭受外力作用,符合死后尸体腐败血液因重力作用向低处坠积所形成的死后改变特征;死者左侧第六、七肋软骨骨质横断于胸肋关节外约3.5㎝处的同一纵行线上,各断面相对光滑平整、断端对接吻合良好,镜下检验见骨小梁轮廓清楚,未见碎裂、出血等异常表现,肋间肌肌纤维轮廓清晰、无断裂,未见出血及炎症细胞浸润,可排除死者第六、七肋软骨横断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所致,符合死后形成、锐器作用所致(如生物检材取样或解剖过程中可以形成)。
二、视频资料疑点解析
为解答新化县委县政府机关和游家镇派出所门口录像存疑,娄底市公安局将两段监控录像送省公安厅进行技术鉴定。经省公安厅鉴定,录像资料是原始的、未经剪辑的、连贯的。
市公安局的复核调查结论表明:在新化县委县政府办公楼的电梯停靠一楼后,保安人员做游济安工作,但他不配合,所以保安只得将其抬出电梯。抬出电梯后,由于游济安躺在地上仍然不肯走,保安人员只好将他抬上越野车的后座箱,送往游家镇政府。监控视频显示:保安在抬游济安时,游济安有挣脱的动作,在将游济安抬出电梯的过程中,他一直扬着头。
游家镇派出所门口的监控录像显示:6月9日凌晨1时31分许,有一辆车进入游家镇政府,于1时34分许离开。凌晨2时49分许有一个人从游家镇政府大门步行出来朝东走去。2时54分许,有一个人从游家派出所门前公路的东面往西走过,其右腰上挂的黑色手机包、钥匙等物品特征及步行姿态均与死者游济安的相关特征相吻合。通过公安机关2011年11月17日凌晨现场实验证明:由于红外线的特性和衣物材质的原因会导致衣物在红外线视频监控图像中的颜色与衣服原本颜色产生差异;由于光线对图像成像形态的影响,同时因摄像探头的角度位置及显示屏长宽比例的变化会造成视频图像变形。
游家镇派出所的监控视频,加上县委机关保安人员杨海丹等人的证词、县委办公楼一楼的监控视频、游家镇政府四名接待人员的证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6月9日凌晨2时49分许从游家镇政府大门出来的那个人就是游济安。
三、警方报告死者衣着完整,为何网传照片却裸体
接到报警后,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死者衣着完整,手机、现金、钥匙等都在其身上,体表无外伤。侦查人员提取了死者的手机卡等随身物品,并拍摄了大量的原始照片附卷,同时尸体打捞人员证实,死者衣着完整。侦查人员出于体表检查需要,脱去死者身上所有衣服。网上流传的死者游济安裸体照片,是发现尸体第二天死者家属拍摄的,并非勘验前尸体的原始照片。
四、游济安的信访诉求及办理情况
游济安自2001年开始信访,主要反映两个诉求:一是要求解决和增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二是要求电力局收编和恢复抄表员工作。
关于要求解决和增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问题。游济安1989年10月因为超计划生育4胎实施了结扎手术,术后反映有并发症,诊断为轻度痛性结节。游济安为解决手术并发症治疗费用到相关部门上访。2004年11月,新化县计生局、游家镇政府与其协商:一次性解决现金5000元作为过往治疗经费,每月提供200元做后续治疗费用,游济安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协议。
关于游济安要求新化县电力局收编和恢复电力局抄表员工作问题。2003年,游济安在游家供电所做兼职电工。2006年,农电改制招录农电员,游济安因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录用分数未被招录。2007年12月,新化县致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其到县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抄表收费工作。2009年3月至5月连续三个月,游济安未能完成公司指派的抄表收费任务,新化县新兴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了与其所签的用工协议。2010年6月24日,新化县致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化县新兴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游济安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新化县新兴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救济补助金47500元。对此,游济安书面签字承诺:“本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新化电力局、新化县农电总站、新兴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安排工作和解决生活费问题,其一切问题都与以上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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