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50余万元,曾有几次拒收行贿人送的钱
瞿优远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长达75页,这份数万字的判决书勾勒出了他触犯刑律的种种情节。
判决书显示,瞿优远犯有三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还指控被告人犯有挪用资金罪,但这一点没有被法院认定。
瞿优远的受贿罪,主要跟一个叫郭惠发的人有关。判决书认定,2000年9月至2009年2月,瞿优远收受广州凌视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凌视公司”)总经理郭惠发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340.8万元,港币10万元,一共折合人民币351.45万元。
1999年正是《体坛周报》开始飞速发展的时期,报社的广告代理业务也受到多家广告公司的追逐。凌视公司脱颖而出,1999年4月12日,凌视公司与《体坛周报》社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合同期承包费为88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缴纳。
然而,由于前期广告业务拓展困难,凌视公司一直存在拖欠承包费的违约现象,为此,郭惠发多次找到瞿优远请求调减承包费,并继续承包报社的广告业务。
合同期满后,瞿优远确实未追究凌视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同意将合同承包费调减至820万元,同时,他继续让凌视公司代理《体坛周报》社2000年下半年的广告业务。
判决书显示,2000年9月的一天,瞿优远从北京坐飞机回长沙,在前往首都机场的途中,郭惠发在出租车上送给瞿优远10万元。这也是判决书中认定的瞿优远收受的第一笔受贿款。
此后,相似的情节陆续发生。2002年6月中旬,瞿优远约郭惠发到长沙商谈世界杯期间《体坛周报》增刊广告承包费的问题,双方商定承包费为人民币600万元。郭惠发提出承包费较高,希望与《体坛周报》社签订长期广告代理合同,并承诺愿意为此送给瞿优远200万元,瞿优远当时答应考虑长期合作事宜。
2002年8月22日,郭惠发在北京天伦王朝酒店送给瞿优远两张金额各100万元的银行卡,瞿优远予以收受。但在此后,瞿优远将其中一张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了郭惠发。
判决书载明,2002年12月31日,在瞿优远的关照下,凌视公司与取得《体坛周报》独家广告发行代理权的湖南体坛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4年的总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期为2003年到2006年。
2003年下半年,由于《体坛周报》的长足发展,瞿优远有意找一家实力更强的广告公司代理《体坛周报》的广告业务,他看中了上海东视广告公司,因此,准备解除与凌视公司的合同。
然而,郭惠发却提出大幅提高合同标的,瞿优远同意了。2004年1月,双方签订了总标的为6500万元的全年广告代理合同。但是,由于承包费过高,凌视公司出现了严重拖欠。为此,瞿优远提出为凌视公司调减承包费300万元,并同意凌视公司用保证金1500万元冲抵承包费。
判决书还显示,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瞿优远以急需用钱为由,主动向郭惠发提出要15万元人民币,郭惠发安排人送了15万元给瞿优远的关系人。
此外,2004年,郭惠发趁瞿优远陪同父母去香港旅游之机,在深圳罗湖口岸边检站送给了瞿优远港币10万元。
2006年,瞿优远在北京买房,以购房款不够为名向郭惠发借款80万元,后归还40万元,郭惠发表示另40万元不用归还,瞿优远予以接受。
判决书中,除了认定的上述款项外,还有一部分钱是郭惠发送给《体坛周报》社领导的。如2001年春节前,郭惠发为感谢《体坛周报》对凌视公司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社领导人民币20万元。瞿优远收下后,指示有关人员将20万元平分给了4位社领导,他自己也分得了5万元。同样,2003年,郭惠发又送了20万元给《体坛周报》拜年,瞿优远再次分得4万元。
“从公正的角度说,(如果不收取郭惠发的‘好处’)《体坛周报》可能得到更多的增刊广告代理费。”据看过案卷的人士透露,卷宗中瞿优远有这样的供述。
不过,据郭惠发等人的证言证词,在这些过程中,瞿优远并没有表现得很贪婪,相反,他还几次拒收郭惠发送的钱。比如第一次送钱,瞿优远就给他打电话说“这样不好”。还有一次,见面时,郭惠发塞给瞿优远一包钱,“估计有七八十万”,但被瞿优远“很不友好地拒绝了”。
审计部门发现问题
法院同时认定,瞿优远挪用公款2661万元。其中一笔100万元,另一笔2561万元。
100万元那笔的缘起是,2002年2月8日,湖南省体育局发出文件,同意《体坛周报》社改制,并决定由《体坛周报》社、管理者团队和核心创业人员三方出资设立“湖南省体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体坛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湖南省体育局同时同意由创业者和管理者成立“北京体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体坛公司”),北京体坛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除瞿优远之外,其余7名自然人股东持股39%,预留的61%股份将作为激励股份,用于引进和储备创业人员。该部分股份由瞿优远代持。
由于预留股份的股本金不能明确到人,瞿优远决定向湖南省体育局借款垫付预留股份的股本金。2002年3月28日,湖南省体育局转出610万元。2002年4月23日,北京体坛公司成立。同年9月,北京体坛公司出资980万元、《体坛周报》社出资1020万元,双方共同成立了湖南体坛公司。
判决书载明:2003年上半年,瞿优远挪用《体坛周报》社账外资金100万元归还湖南省体育局的借款。2004年6月,他又从北京体坛公司分红款中拿出100万元代《体坛周报》社支付了某记者的签约费,用以归还此前挪用的账外资金100万元。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挪用。
另一笔2561万元的挪用款,缘于公司买办公楼。
2004年,《体坛周报》社准备整体搬迁至北京,瞿优远看中了位于崇文区的一处房产。2004年6月4日,瞿优远代表《体坛周报》社与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该房产总建筑面积4322.2平方米,购买价格为3250万元。
判决书显示,合同签订后不久,有人向瞿优远建议,可以通过北京体坛公司名义购买此房产,然后收取租金为北京体坛公司的股东谋取利益。
瞿优远采纳了该建议,并让人做好资金筹集方案。相关人员建议,可以先由湖南体坛公司将分红款转账至北京体坛公司,用于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然后预收《体坛周报》社、湖南体坛公司第一笔租金及押金,不足部分再由北京体坛公司向《体坛周报》社借支。瞿优远对这一方案表示同意。
2004年6月11日,瞿优远代表《体坛周报》社向北京天鸿公司发出变更函,又代表北京体坛公司与北京天鸿公司重新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
2004年6月23日,北京体坛公司与《体坛周报》社签订了借款1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同月,财务人员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的名义从《体坛周报》社的账户上转账494万元至北京体坛公司的账户。同月29日,财务人员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的名义从湖南体坛公司账户上转账767万元至北京体坛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三笔资金共计2561万元。
由此,该办公楼的买受人由《体坛周报》社变更为了北京体坛公司。
法院认定,《体坛周报》社、湖南体坛公司、北京体坛公司本是“一家人”,不需要收取租金、押金,瞿优远只是为了给北京体坛公司筹集购房资金才如此操作。
判决书还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对于《体坛周报》社的大额借款和投资均需召开社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湖南省体育局批准,“瞿优远无权对此类重大事项独自作出决定”。
据熟悉案情的人士透露,瞿优远的案发,也正是由于被湖南省审计部门查出了上述办公楼的问题,才引发连锁调查。
判决书也印证:“2007年7月,湖南省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湖南省审计厅对于《体坛周报》社2004年至200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作出的审计报告证明,该报告指出了北京体坛公司购置涉案办公楼自有资金占24%,借款和预收租金及押金占76%,由《体坛周报》社、湖南体坛公司承担了总价款的绝大部分,却还要为使用该房产每年支付租金,致使国有资本利益被忽略……”
发现问题后,湖南省体育局相关领导指示瞿优远将该办公楼无条件过户到《体坛周报》社名下,但瞿优远最后决定以4000万元的价格将该办公楼转给湖南体坛公司,并解除了相关房屋租赁合同,退还了《体坛周报》社、湖南体坛公司的租房押金。
2007年8月31日,北京体坛公司从卖楼的4000万元中拿出917.5万元用于股东分红,瞿优远个人分得140万元。
除了上述案情外,2008年11月,瞿优远从北京体坛公司借走20万元一直未归还,这被法院认定构成了他的第三项罪名职务侵占罪。
正是根据上述案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瞿优远进行了前文所述的判决。
对所有传媒管理者都是警示
判决书显示,在此案的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瞿优远作出上述行为时的身份认定上。
公诉机关认为,瞿优远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辩方声称,瞿优远以湖南体坛公司董事长身份实施涉案行为时,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辩方同时认为,湖南体坛公司属于非国有公司,因此瞿优远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挪用公款。
但法院认为,《体坛周报》社系湖南省体育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瞿优远系《体坛周报》社委派至湖南体坛公司的董事,并担任董事长。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认定瞿优远为国家工作人员。
控辩双方的焦点也显示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瞿优远的身份及其中的法律关系问题。
资料显示,1988年创刊之初,《体坛周报》发行量只有几千份,且都是系统内部强制订阅,刊发的也都是体育行业动态。瞿优远从编辑部副主任干起,直至社长兼总编辑,《体坛周报》也在他的带领下发展成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体育报纸,曾创下发行量262万份的纪录。其间,在他的主导下,“体坛系”发展为拥有多份杂志及大型体育网站的多媒体集团。
瞿优远不仅被视为报刊采、编、摄、美各个环节的全才,也被认为是媒体经营奇才。有评论认为,瞿优远把体育类媒体的市场化程度做到了这个时代的极致。
周金虎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正因为瞿优远的贡献,这一案件才具有典型意义。
他说,在传媒机构的机制改革和关联实体设立过程中,很多管理者往往身兼数职,“如果不注重各实体之间的资产界限,不注意自己各身份的区别,只依靠经验行事,传媒管理者可能在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实施了侵犯国有资产和利益的行为,并因此涉嫌犯罪”。
知情人士透露,瞿优远的法律常识确实非常欠缺,他甚至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就得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都不了解。
周金虎说,对于传媒机构的管理者而言,他们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家任命的事业单位干部,另一方面又是传媒市场运作的管理者。“作为传媒机构管理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即便在关联公司任职,也往往因为公司具有传媒机构的出资或代表传媒机构的职务性质,而使管理者被认定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都构成《刑法》中相关职务犯罪的主体。”
周金虎说,与国有企业负责人犯罪相似,传媒机构管理者涉案最多的罪名都与资产的国有属性和职务的公务性质相关,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从瞿优远一案来看,瞿优远既是《体坛周报》社长,又是湖南体坛公司和北京体坛公司董事长。周金虎说,一个人同时具有多重身份,也是自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以来在追求企事业分离的传媒行业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但同一种行为,以一种身份进行可能是完全合法的,或者是责任极小的;而以另一种身份进行可能就是非法的,或者责任巨大的。“不同的身份背景下进行的相同活动,其法律性质和风险是截然不同的”。
周金虎表示,很多传媒机构在市场化过程中,在机构以外以公司的形式设立关联实体,以便开展广告营销等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明确划清传媒机构本身和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界限,往往在出资、人员等方面就容易出现混同,而关联公司运行中就极易出现损害传媒机构本身资产的情况,进而相关负责人员也就容易牵涉犯罪。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瞿优远案的典型性就在于,它对所有传媒管理者都是个警示。”周金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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