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两个村庄历年来在龙舟比赛中摩擦打斗累积矛盾,在龙舟被撞翻、多名村民落水后,田某等人仍然用竹篙、铁铲等击打落水的村民,最终导致6人溺水死亡,多人受伤。后田某潜逃长达14年之久,直到2018年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因此以田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田某不服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8月1日获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舟翻船后仍持械击打落水村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溆浦县沿沅江流域的村民素有端午节自发划龙舟比赛的传统。洑水湾乡洑水村与相邻的莲花村部分村民因历年来在龙舟赛中的摩擦打斗累积矛盾。2003年6月14日,溆浦县大江口镇附近村民自发在该县沅江的大江坪附近水域河段划龙舟。当天上午,莲花村村民田某瑞(已判刑)及田某好(已执行死刑)应邀分别驾驶自己装砂的钢板机动船搭载本村村民来看划龙舟,并将本村四艘参赛的木质龙舟拖到上游,同日,洑水村也有六艘木质龙舟,每艘搭载50-60人参加比赛。

  当天中午1时许,洑水村村民所划的四艘龙舟有意与莲花村村民所划的一艘龙舟和莲花村主要以学生为主所划的一艘龙舟发生碰撞,双方人员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莲花村的二艘龙舟先后翻倒过来。洑水村四组的龙舟也因操作不当翻了,莲花村划舟人员落水后纷纷游向附近船只或岸边逃生,洑水村四组龙舟上落水人员也纷纷游向本村其他龙舟或岸边。

  打斗发生后,岸边观看划龙舟的莲花村村民担心亲人的安全,呼喊田某瑞、田某好开船救人,也有部分莲花村村民对洑水村龙舟的行为愤慨而要求钢板船冲过去骑压对方龙舟。在众人的吆喝声中,田某瑞及田某好分别驾驶钢板船搭载本村村民驶向龙舟打斗现场,途中救起部分落水人员。

  二艘钢板船驶至打斗现场,田某好首先驾船撞翻了洑水村的部分龙舟,田某瑞驾船撞翻了一部分龙舟,致使洑水村3只龙舟上的村民全部落水。在钢板船撞击龙舟过程中,田某及田某应(已判刑)等人在钢板船上持竹篙、铁铲、桨片、石头等物击打落水的洑水村村民,导致洑水村6人溺水死亡,多人受伤。

  案发后潜逃14年一审被判10年

  事发后,田某潜逃。2006年2月,他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7年11月,田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在此期间他改名换姓,以新的身份在一家电子公司做门卫、绿化工作。案发后,田某的家属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补偿,死者亲属对田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

  溆浦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为洑水村划龙舟人员主动碰撞莲花村龙舟后引起,但在莲花村与洑水村划龙舟人员在龙舟活动结束后,田某好、田某瑞驾驶钢板船撞击龙舟致划龙舟人员落水,田某等人持械击打落水人员,其一伙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了6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共同犯罪中,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田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田某提出上诉,他称自己没有持械击打落水人员,不属共同犯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在田某被判刑之前,其余相关涉案人员均已获刑。其中,2004年6月,怀化中院以田某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判处田某应无期徒刑;2005年3月,怀化中院以田某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2011年5月,怀化中院以田某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

  怀化中院认为,田某在田某好、田某瑞驾船冲撞洑水村龙舟后,与他人持械伤害洑水村的落水村民,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共同犯罪中,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田某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

  怀化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