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长沙营盘路与便河边巷交会处,年轻男子醉卧街头,很多市民围在男子身边。图/受访者提供 7月1日,长沙营盘路与便河边巷交会处,年轻男子醉卧街头,很多市民围在男子身边。图/受访者提供

  “醉卧沙场君莫笑”,但醉卧街头那就有点麻烦了。

  7月1日上午,就有两名醉酒男子引发热心市民接力救助。一名年轻男子醉卧街头,一个上午,长沙120急救中心就接到了5通求助电话;早高峰,一名男子酒后在车内熟睡,车后堵了数百米长的车辆。交警说,担心男子是不是突发疾病,至少有5名市民报警。

  一方面是热心市民的救助,一方面是安全和法律提醒。如果你跟好友痛饮,记得要将他安全送到家,不要把好友置于危险的境地,也不要因此给自己惹上麻烦。如果你喝了酒,无论任何理由都别开车了。

  年轻男子独自醉卧街头,一觉昏昏沉沉睡了好几个小时,醒来后发现身无分文,手机也不见了。

  多位好心的市民拨打110、120报警求助,救护车、辖区民警两度到达现场,男子起初拒绝离开,但最终考虑到男子安全问题,医生民警还是将男子“架”上了救护车。

  经过检查,男子身体并无大碍,医生为男子输了营养液,做了基本治疗,男子体力逐渐恢复。

  临走前,他有些不好意思的说,“感谢好心人和医生警察,治疗费用回头一定补上。”

  一上午拨打5通120求助

  7月1日上午,长沙120急救中心的热线有点“忙”。

  其中,多通求助电话都指向同一个地点——开福区便河边巷与营盘路交会处。“一上午接到了5个求助电话,都是想帮助一个酒后倒在街头的男子。”7月1日上午,记者联系长沙120急救中心,一位接线员告诉记者,这五通求助电话中,有四通来自市民,还有一通来自派出所民警。

  一张现场拍摄的照片,或许能看到周边热心市民急切的助人之心。醉酒男子呈仰卧状态,现场有110警车及120救护车,有身穿制服的民警和医护人员的身影,很多市民围在男子旁边,男子的身边,还放着一瓶喝过的矿泉水。

  记者了解到,除了120急救电话外,也有不少人拨打了110,让民警来救助这名男子。

  离男子卧倒的地方不远,就是清水塘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为了这名男子,他们一上午出了两趟警。

  “早上7点多接到市民电话,说有人醉倒在路上。”值班民警王警官告诉记者,他出的是第二趟警,此前出警的民警曾想将男子带回派出所醒酒,但被男子拒绝。上午9点多,他值班时又接到了报警,到达事发地点时,他发现男子卧倒的地方,虽不是主干道,但路边车来车往,十分危险。他与男子沟通时,发现男子虽然卧倒在地,但神志还是比较清醒。这次,面对民警,男子仍然拒绝离开。

  但考虑到男子的安全,民警还是将男子扶上救护车,并送入最近的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附二)。

  临走前,他说会补缴医药费

  中医附二急诊内科的黄靖医生,对于这名醉酒男子印象深刻。

  “他当时躺在担架上,体力有些不足,但神志还算清楚。”黄医生为男子做了基本检查,发现没有外伤,但可能是没有休息好,男子体力有些虚弱。

  随后,黄医生为男子做了基本治疗,让男子躺在监护室休息。其间,两人简单交谈了几句。原来前一晚,男子与一些朋友去附近的KTV唱歌,期间喝了很多酒。“他说,这些朋友都不是很熟。”或许是这个原因,男子喝得醉醺醺的,离开时也没有人陪送回家。男子在路边走了一会儿,体力不支就躺在了地上睡着了。大早上醒来,发现手机钱包都不见了,也没有力气起身离开。

  “幸好昨晚也不是太冷,也没有下雨。”黄医生说,男子在接受一定治疗后,恢复了体力,打算自己回家。临走前,他有些不好意思的说,“感谢好心人和医生警察,治疗费用回头一定补上。”考虑到男子的特殊情况,医院同意了。

  黄医生提醒,醉酒后最好有人陪同回家,独自一人可能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虽然他躺倒的地方不是主干道,但过路车辆多,还是有危险。”

  律师说法

  朋友喝酒,别让自己担上法律责任

  都说小酌怡情,但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此前曾有醉酒者发生意外,同饮者需要担责的案例,那么聚会喝酒,同饮者需要肩负哪些责任?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游浩然律师认为。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中,究竟应该使用哪一种归责原则,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形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游律师认为,在共同饮酒中,首先应该考虑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从目前的案例和饮酒习惯出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饮酒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故意灌酒型,不予救助型,放纵喝酒型。

  在故意灌酒中,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却还强行规劝对方喝酒,劝酒者就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而造成人身损害的,劝酒者就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放纵型喝酒即明知对方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因素不能再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地阻止其饮酒,结果导致了人身损害结果的出现。此种情形下,对饮者对于受害方的损害后果已经预见到了,但是却放任损害的发生,因此对饮者存在间接的故意,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然此情形下受害方的责任是主要的,对饮者一般来说需要承担1/3以下的责任。

  不予救助型是指在酒友因过量喝酒,身体已经出现不良反应时,却没有及时的采取通知,救助和照顾义务,致使人身损害后果发生。此种情形下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按照具体情形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判令对饮者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本报记者陈诗娴实习生王嘉铫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