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夫离婚后,作为母亲的张乐偷偷给儿子改了姓。此后,年幼的小俊以张俊(以下均为化名)的名字生活、读书。

  几年后,小俊的父亲王浩将儿子接到了四川,这才得知儿子改随了母姓。在他递交给岳阳湘阴法院的起诉书里,除了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还提出了一项特别的请求,请求恢复婚生儿子张俊的姓氏为王俊。

  近日,岳阳湘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起诉变更儿子姓氏

  2002 年上半年,王浩与张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同年 10 月 11 日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个女孩,2008 二孩小俊也出生了。当时,小俊与姐姐都跟随父亲姓王。

  2014 年 3 月 26 日,王浩与张乐因感情不和在岳阳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按照约定两人离婚之后,婚生女归王浩抚养,婚生子小浩归张乐抚养,直至独立生活止。

  王浩与张乐离婚之前,两个孩子都在浙江读书。离婚之后,张乐将儿子接到了岳阳湘阴老家抚养,没有经过王浩同意给儿子改了姓,将小俊的名字由王俊变更为张俊。

  张乐也在此后再婚,并与现任丈夫育有一个女儿。2016 年 2 月份,在没有征得张乐同意的情况下,王浩又从湘阴接走了小俊。当时,王浩在四川省雅安市做生意,他将小俊带到身边生活、上学。

  “ 离婚后,两个儿女均与我生活,由我来抚养,张乐并未履行抚养义务。而且张乐在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儿子的姓氏变更为姓张,户籍迁到小俊外公的名下,这给小俊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不便。” 王浩将张乐诉至湘阴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小俊由他来抚养,由张乐每月承担抚养费 1000 元,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王姓。

  法院一审支持诉求

  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变更孩子的姓氏随自己姓,这一做法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对于王浩的诉求,张乐无法接受。“ 离婚后儿子首先由我抚养,后来王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带走。离婚时,是王浩自愿选择抚养女儿,由我抚养儿子的,我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2019 年 5 月 17 日,湘阴法院根据王浩的申请,前往四川省对小俊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浩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王浩一起生活。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小俊由张乐抚养,但从 2016 年 2 月起,小俊实际跟随着原告一起生活,在这 3 年多时间内,小俊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的成长。而且张乐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俊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有利于其姐弟间感情的培养,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虽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俊接走的行为欠妥,违背了被告的意愿,但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根据审理查明的内容可知,小俊已年满 10 周岁并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请求变更小俊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湘阴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子女姓氏一旦确定下来,父母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宜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氏。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王俊变更为张俊的做法欠妥,应恢复张俊的姓氏为王俊。

  经法院一审判决,婚生小孩小俊变更为由王浩进行抚养,张乐享有探望权,同时张俊的姓名恢复为王俊。

  类似案例:

  陈雁(化名)与甄文涛(化名)原是一对夫妻,二人于 2007 年 3 月生有一男孩,取名甄峰峰。2013 年 10 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甄峰峰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 400 元抚养费。离婚后,陈雁带着儿子回到老家,后与王某再婚。2014 年初,为了让年满 7 周岁的儿子就近上学,在未与前夫商议下,陈雁将儿子更名为王峰峰。甄文涛得知后非常生气,多次要求将儿子改回原姓,未果,一纸诉状将陈雁告上法庭。

  在甄文涛看来,虽然他和儿子的母亲离婚了,但他一直履行着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所以孩子必须恢复原姓。可陈雁却认为,法律规定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她这样做也是为了方便送年届学龄的孩子尽早入学,“ 孩子由我抚养,在姓名问题上我说了算。”

  法庭上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表示,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情形,一般是指在孩子刚出生取名时,父母双方之间可以作出选择。一旦孩子的名字取定后,要想变更姓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协议变更,二是孩子成年后依自己的意志决定变更。父母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孩子的姓氏,不管孩子的父母还是不是夫妻。此外,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付抚育费。

  最终,经过法官释法,陈雁、甄文涛达成调解:将儿子的姓名由 “ 王峰峰 ” 恢复为 “ 甄峰峰 ”,甄文涛自愿将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 700 元每月。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什么手续?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9 条规定 “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 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也就是说,孩子姓氏一旦确定后,如需改名,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父母离婚,任何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什么手续?记者了解到,可以选择先办理更名,再办理离婚,此外可在离婚协议中对更名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具体的办理日期等,明确违约金。如若另外一方逾期未予配合的,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以此加强对另外一方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许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