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入他人家中盗走 1500 元现金,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刘某没想到,竟是一根被他遗漏在现场的烟头 “ 出卖 ” 了他。

  近日,君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胜,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先后三次被判处六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案发,刘某胜刚刚刑满释放,于 2018 年 5 月 27 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年 7 月变更为监视居住。

  经审理查明:2015 年 12 月 17 日约 9 时至 15 时,被告人刘某胜路过君山区许市镇黄金村,见村民刘某明家中无人,破坏其家窗户的钢筋后进入屋内行窃,将刘某明用塑料袋包好存放于主卧内的 1500 元现金翻出盗走。案发后,民警对被盗现场进行勘查,从主卧内床北侧地面提取到 “ 黄鹤楼 ” 烟蒂一枚,因刘某明家中无人吸烟,遂怀疑系盗贼所留,经鉴定比对,该烟蒂上残留的 DNA 与刘某胜的吻合。

  庭审过程中,刘某胜曾辩称没有人证实其到过许市镇黄金村。法官认为,本案虽没有目击证人,但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烟蒂上残留的 DNA 与刘某胜的吻合,且勘验现场照片清晰的反映烟头周围散落有烟灰,烟头燃烧位置还有明显灼烧痕迹,可推断出烟头是丢弃在现场后自然熄灭的,足以证明刘某胜进入过案发现场。证据面前,刘某胜最终认罪,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竹本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