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农村恶狗伤人案件。

  2月25日下午,朱某在去往自家鱼湖的路上,途经彭某家附近道路时,被彭某饲养的狗咬伤,导致伤口感染住院,花费医疗费近七千元,而彭某却只赔偿了500元,不愿再支付更多费用。经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后,朱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下乡实地调查,发现许多农户家养了狗却没有对狗进行有效管理,这样的做法很容易再次发生类似的狗咬人事件。

  为此,6月20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到祝丰镇金凤山村开展巡回审判,许多村民及综治干部参加了旁听。巡回法庭经过审理对被告彭某的责任及原告朱某的合理损失进行确定,当庭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罗红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