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0日讯(记者 林森 通讯员 文天骄 彭丁云)竞技体育运动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天心区的傅先生因为打篮球被对手撞伤鼻子,为此索赔8.5万元。运动场上到底谁对谁错?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自甘风险”的原则,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年50岁的傅闻(化名)是一名体育爱好者,居住在天心区赤岭路长沙某大学里。在平时工作之余,他喜欢来到大学篮球场上和大学生们一起打打篮球。2016年9月2日,在打球过程中,大学生邓峰(化名)的头部撞到了傅闻的鼻部,并导致傅闻受伤。后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傅闻的鼻骨为粉碎性骨折。在住院治疗9天后,医院为傅闻进行了鼻骨折整复手术,共计花费医疗费4477.41元。

  2017年1月16日,根据傅闻的委托,湖南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傅闻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傅闻认为自己的鼻子骨折是邓峰碰撞造成的,于是向邓峰要求赔偿,遭到了邓峰的拒绝。之后,傅闻又将邓峰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邓峰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闻和邓峰两人参加体育活动,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双方均非专业篮球运动员,未受过专业的篮球技术以及运动保护的系统训练,应当自负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邓峰故意造成,也不存在重大过失,邓峰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考虑该事故致傅闻伤残,一审判决邓峰向傅闻支付补偿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傅闻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邓峰向傅闻支付8000元补偿金。

  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希提醒,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因体育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所引出的法律问题是侵权法上的“自甘风险规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但是此种“风险”应当是运动中的合理冲撞、规则允许的身体接触所导致的伤害,如果违反规则的身体伤害或者以故意给他人身体带来伤害的故意报复,不能运用“自甘风险”理论来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