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11月6日讯(记者 刘平 通讯员 胡胜兰)人逢喜事精神爽,但千万别酒驾,不然乐极生悲。10月30日晚,一名生意人在参加同学聚会后,发生交通事故,开车撞在树上身亡。

  11月4日,交警部门向媒体公布了死者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数据为130ml/100mg,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乐极生悲:车主参加同学聚会,连喝两场

  死者姓周,现年38岁,芦淞区人,经商。

  10月30日晚上11时45分左右,周某独自驾车沿建设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清水路口时,车辆径直撞向路边大树和路灯杆。

  撞击发生后,车辆变形,周某被困驾驶室,当场昏迷。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随即赶到现场。医护人员现场对周某进行抢救,遗憾的是,周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的同学介绍,当晚老同学聚会。事发前,周某和六七个老同学一起聚餐,周某吃饭时,喝过一点酒。吃了晚饭后,众人又一起到KTV唱歌,又喝了20多瓶啤酒。从KTV出来后,众人又准备去吃宵夜,结果周某开车出事。

  律师提醒:共饮人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株洲日报社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易露介绍,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同饮者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确定同饮者在何种情况下会对醉酒者产生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同饮者是否违反了该义务。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仍劝酒;在就餐时强迫性劝酒;对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未加劝阻;散席后,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等情形,共同饮酒人则可能存在违反对醉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