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6月6日,长沙市民熊端再次来到开福区法院,要求执行2002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熊端说,他已经不记得这是第几次来法院了。
原来,熊家的房子被拆除后,熊端的父亲熊宗育于1998年跟开发商签订了协议,由开发商支付熊宗育32万元,但直到熊宗育去世,开发商还有18万元未付。2003年法院判熊宗育胜诉,要求开发商支付房款和违约金。然而10年过去了,熊家还是没有拿到这笔钱。
熊端说,母亲今年已经90岁高龄,不知道还能不能等到执行的那一天。
熊宗育在开福区北站路(现湘雅路)166号有一栋私房。1998年9月30日,熊宗育与开发商原长沙市住房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住房公司)签订《私房产权收购协议书》,由住房公司以3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私房,约定在1998年12月31日前付清。
熊端说,住房公司分两次共支付了14万元,但剩余的18万元迟迟未付。1999年,熊宗育去世。
2003年,开福区法院判决,由住房公司支付给熊家18万元房屋产权收购款及该款逾期未付的违约金。然而直到现在,熊家还是没有拿到这笔钱。
资料显示,2001年,长沙市工商局吊销了住房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未清算其债权债务。熊端介绍,他曾多次找到开福区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袁某,但袁某告诉他,住房公司名下已经没有资产了。但2006年熊端请律师查询后发现,住房公司名下还有数栋房产。
一位熟悉熊宗育与住房公司案件的律师介绍,就本案来说,公司被吊销只是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并非没有法人资格,可以有自己的财产,执行法官可以找到经营机构用财产抵债;如果名下没有财产,应对其进行审计,看是否存在财产转移;如果原有利润被瓜分,应退还抵债。
开福区法院执行局一名负责人介绍,熊宗育案件原来的执行法官办案子比较拖,法院把他调离了,执行局会立即重新派人对熊端的投诉进行核实并处理。记者向佳明实习生万丽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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