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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收受“返点”属公司行为

A-A+2013年5月8日08:09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辩护人:收受“返点”属公司行为

  “那不是回扣,而且我是股东,我就是老板。”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柳某承认确实有收到钱,但这些钱张某都是知道的,只是不知道具体数额。而且这些钱不是回扣,也不是暗中收取,用途也是公司公用的。

  “我收的返款,并没有据为己有。张某个人拿了200万,张某的母亲拿了50万,还有发放工资、奖金、货款等,具体我没算,肯定超过300万了。”柳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

  “张某是我的亲妹夫,我在公司占有20%的股份。我与张某之前是有一些股东之间的纠纷。”柳某称,现在“湖南”名头的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但是之前就有一个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了,自己是长沙公司的股东,“我是跟公司一起成长的,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我。”

  他认为,现在公司的资金来自长沙公司,因此,自己也是现在公司的股东、老板,“张某只是合伙人,只是大股东,我不认为他是老板,我占20%的股份。工商部门登记上虽然没有体现,但我有证据证明我的股东身份。我负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力都是老板的权利。”

  柳某的辩护人认为,公司现在存在多个私人账户,“冯海亚”的账户只是账户之一。柳某、“冯海亚”的银行账户,是公司混用的账户。

  同时,柳某收受供应商“返点”完全是公司内部都知晓并认可的,属于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柳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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