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上午,兰州高速公路一辆载有葡萄的大型货车发生侧翻,车上价值30余万元葡萄遭人哄抢。交警称,尽管制止一部分人的哄抢行为,但是很多人不听劝告仍继续哄抢。对此,司机王师傅含泪表示,“这些损失足够让我倾家荡产了”。目前,交警部门正在调查事故原因。(9月6日《兰州晨报》)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发生车祸后,村民应该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司机捡拾葡萄,或加入维护秩序的队伍之中,保护葡萄颗粒归车。可此时此刻,没有一个村民站出来这样做,而是落井下石,趁机浑水摸鱼大捞一把,更有甚者一边在抢,一边还打电话让亲戚朋友赶紧开车前来拉葡萄,让饱受身体财物损失的司机雪上加霜。
哄抢事故车辆货物的事件不时发生,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2008年1月14日上午10时许,鞍山市建国路田园酒店南侧路口处一辆黑色奔驰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的三袋15公斤装大米掉落在马路上,不少过路市民参与哄抢大米,造成交通瘫痪。2010年4月12日凌晨5时45分左右,在深圳横坪公路坪山沙湖路口,为避让小车,一装载满玉米的大货车侧翻,近百人哄抢货车侧翻后洒落在路面上的散装玉米粒, 31吨价值6万多元的玉米粒在20分钟内几乎被哄抢一空。2011年8月11日,在210国道榆林市榆阳区鱼河峁镇丁字路口一辆现代跑车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后,跑车上一对夫妻先后死亡,车上撞飞的大量现金引来了路人的哄抢。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清点时,30万元现金只剩下了5.8万元。
上述例子,只不过是无数个哄抢事件中的切片而已。频发的哄抢事件,不仅仅只是不文明不道德的可耻行为,很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抢劫犯罪。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对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明明知道不该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却总是接二连三地发生了哄抢呢?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林提出的“破窗理论”,正是诸多哄抢事件的合理解释。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路人哄抢货物的违法现象,恰恰是“破窗理论”十分典型的表现,律是大家的律,法是大家的法。别人能够走,我就可以走;别人能够拿,我就可以拿。缘于从众心理的驱使,当看见那么多人抢,也跟风“不拿白不拿”,争先恐后地越拿越多,生怕自家拿得少吃亏了,并不会意识到自身行为不当。
高速公路翻车事故常常发生,杜绝哄抢事故车辆货物的事件再发生,要堵上带头哄抢这扇“破窗”,打破这些人“法不责众”的心理。此前的众多哄抢事件中,大部分最后都不了了之,让后来者更加有恃无恐。此次葡萄哄抢事件,哪怕只惩罚几个首要分子,对其实施拘捕或者罚款,也能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让以后的车祸事故中,浑水摸鱼、落井下石的人少之又少。(长江网 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