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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军:把就业歧视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A-A+2013年3月14日15:21齐鲁网评论

  为消除就业歧视, 在渝全国政协委员、副市长吴刚上交提案,建议国家探索建立《反就业歧视法》并严格执法。他说,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在反就业歧视方面不仅有明确的反就业歧视概念、标准和执法依据,而且有独立、公正、权威的执法机关。我国可借鉴部分国家或地区经验,及早推进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工作。

  在当前就业歧视成为社会常态的情况下,吴刚委员的提案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就业歧视无处不在,已成为一种社会之痛,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健康歧视、经验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让人遭受了莫名的羞辱,比如有的在招用人才体检时,要了解女性的月经情况,有的要求女性双乳必须对称,严重侵犯了就业者的人格尊严。

  此外,在就业歧视问题上,大家感受最深的恐怕就是学历歧视。这些年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有些单位招聘人才时陷入了“唯名校是举”的误区,不少地方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用人招聘中频频设置“院校条款”,有的甚至明文规定只招“211工程”、“985工程”高校毕业生,这导致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毕业就失业”现象严重。在就业上“厚此薄彼”,这不是公平社会的应有之举。

  3月9日,几位在渝全国政协委员热议“体面就业”,他们认为,实现“体面就业”,就是让劳动者的工作报酬高一些,劳动条件好一些,工作时间短一些。“体面就业”是胡安・索马维亚2001年提任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时,在其就职演说中提出的。其涵义即是:对劳动者来说,就业不仅是获得一份工作,而是获得一个能充分发挥其生产技能和得到尊重的职位。工作报酬高,劳动条件好,工作时间短,这些固然是“体面就业”的具体体现,然而,没有公平的支撑,这种“体面就业”只能是一种畸形的就业,因为就业从程序上就没有正义可言,何来实质性正义?自然得不到大家的认同。

  为何一些单位对就业歧视津津乐道?关键的就是无法可依。在就业问题上用人单位随意抬高自己的就业门槛,并没有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边界,既然如此,用人单位当然就乐此不疲了。如果我们国家建立起《反就业歧视法》,企业一旦有用工上的歧视行为,人们就可以“对号入座”,甚至将企业告上法庭。法律部门或对企业进行惩处,或将企业打入“黑名单”,如此,法律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就会凸显出来。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就用人单位而言,一旦有了《反就业歧视法》就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喊在嘴上贴在墙上的口号,而是有着更多的实际内容。公平是“体面就业”的前提,社会没有做到公平就业,“体面就业”也就不会从真正意义上实现。

  在就业问题上必须把就业歧视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必须祭出公平就业的的“杀威棒”----《反就业歧视法》,因为它是约束企业用工行为的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武刚委员的这个提案,切中时弊,顺应时代潮流,《反就业歧视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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