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衡阳10月26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罗建业)21岁的流浪乞讨人员刘某乞讨遭拒后,竟将该女子强奸。今日(10月26日),从衡阳市石鼓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5月29日晚在衡阳市石鼓区莲湖广场南侧解放大道地下通道乞讨时,见一年青女子从地下通道出来,便上前讨钱,被拒绝。女子往莲湖广场的公园内走,因天下小雨,路上行人稀少,被告人刘某便跟随其后。女子因害怕,改变方向小步往莲湖广场西边靠蒸湘北路人行道上跑,被告人刘某仍紧追不舍,对被害女子采取了种种不法行为。女子一直大声呼救,一妇女听到呼喊声后,联合在广场内行走的二名男子将刘某抓住并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当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根据本案其他情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