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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限电3年 仍有95%电动车超标(图)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2012年9月10日09:24【评论0条】字号:T|T

 8月30日,长沙市芙蓉中路,交警对无证无牌电动车展开集中清查。 实习生 李健 摄 8月30日,长沙市芙蓉中路,交警对无证无牌电动车展开集中清查。 实习生 李健 摄

  一辆电动车有效使用年限只有2年左右,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2009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车无法登记备案,领取临时编号牌,无法获得上路行驶的权利。 

  如果真正按照《规定》要求,3年过去了,长沙街头超标电动车将逐渐被淘汰,但事实绝非如此。一项交警部门街头执法的数据似乎说出了其中的原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电动车中,60%是假牌、套牌或无牌车。” 

  现状:限电3年,95%电动车超标

  超过50万的电动车保有量,仅26800辆是已经注册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也就是说,限电3年,长沙仍有95%的电动车是超标车。 

  问题出在哪里,记者在调查中得到这样一组数据。 

  2006年至2008年,立马、狮龙、雅迪、美翎等一线品牌连锁店,电动车年销量可达六七万辆。2009年长沙限电后,年销售量降至数千辆,且销住衡阳、常德等二线城市;个体经营的一些电动车销售门店,限电后的年销售量从三四百辆上涨至两三千辆;长沙市内公司化经营的品牌连锁店只占总数的10%。

  “限电以来,连锁品牌门店里销售的80%都是合格电动自行车,即使是顾客要求购买电动车,也必须说明无法上牌。一些个体销售商为了追求销售量甚至在销售电动车时配送假车牌,并承诺可以合法上路,坑蒙消费者。”一名销售商说。 

  尴尬:数次出台政策仍难规范

  从第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被自然淘汰,到50万超标电动车保有量的形成。十多年来,政府部门对于电动车多次出台政策规范管理,却在机动车新国标出台时,仍面临着数十万超标车穷途末路可能遭禁的尴尬局面。 

  如果说,早在2009年5月1日,《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时,为明知已经超标的电动车备案登记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市民的利益。那么,无牌超标电动车既然无法取得合法路权,为何能持续销售至今?

  过渡:发放临时号牌让其自行淘汰

  “交通是民生问题,广大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作为管理部门宜疏不宜堵。”交警部门表示,《若干规定》已在电动车辆的源头管控、通行规则、路面秩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市民合法出行利益,如果严格落实到位,可以有效引导市民对合法交通工具的选择,超标电动车的无序发展局面可以得到控制。 

  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编号牌而不是注册登记上牌,是一种人性化的过渡管理措施,也是考虑到电动车的有效使用年限,希望对超标电动车实现自动淘汰。 

  然而,对于国家四部委通告及《若干规定》要求,各部门实施并不平衡,政府也没有成立专门的办公室进行联动,对于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等源头环节的管理,效果并不见好。 ■记者  黄娟

  背景

  长沙规电限电“四步曲”

  第一步:借鉴学习 

  2001年,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进入长沙。由于长沙没有实施非机动车登记,均未登记上牌。如何管理电动车,成都车管所成为当时长沙借鉴学习的首要目标,“有专门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对所有达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权限下放到销售店,交警、工商等部门定期联合整治抽查。超标车一律不上牌,路面民警对未注册的电动车严格查纠。” 然而电动车规范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出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推行。 

  第二步:地方立法 

  2003年到2008年,电动车销售进入黄金期,50余万辆的电动车保有量基本在这个时期形成,大部分是超标电动车。2009年5月1日,《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施行,吸取了多个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成为长沙首部交通管理地方性立法。 

  第三步:登记备案 

  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全市305786辆电动车备案领取了临时编号牌和行车证。2009年10月1日起,全市交警启动了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的专项整治,并纳入交警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工商、质监等部门也应对进入长沙城区销售的车辆落实源头管理。  

  第四步:加大处罚 

  2011年3月28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同年6月,《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同一时期,多部门联合公布了106种可免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至2012年9月6日,长沙可免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增至216种。

  资料

  何谓超标

  电动车

  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每小时,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即为超标。按照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规定,此类车辆已明确属于摩托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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