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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隆回信用社两员工8年侵占两千余万公款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9月6日07:55【评论0条】字号:T|T

  两名邵阳隆回的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结伙盗取储户存款、采用冒名贷款和收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占单位资金高达2291万元。9月5日,邵阳隆回县法院一审宣判,龙超英、张艳华犯职务侵占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本报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段绍怀 邵阳报道

  案情 窃取、挪用单位资金经营自己的工厂

  龙超英和张艳华均在隆回某信用社上班,分别任信用社主任和记账员。她们原本有着不错的收入、稳定的工作,但是却因为贪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03年下半年,龙超英、张艳华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在广东东莞开办玩具厂。为了筹集资金,两人合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作废老存单、直接挂失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及冒名自贷挪用本单位资金236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她们投入到玩具厂的经营。

  由于玩具厂亏损,2004年下半年,龙超英与张艳华将原玩具厂分伙清算,分别设立了新的玩具厂。龙超英、张艳华又结伙以同样的方式,各窃取或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左右,分别投入工厂经营。但由于经营依然不善,她们的工厂又亏损严重而分别倒闭。之后,龙超英、张艳华为填补资金窟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以同样方式窃取、挪用单位资金,并将窃取、挪用的资金据为己有。

  自首 两人8年侵占单位资金两千余万

  2011年4月9日,龙超英、张艳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结伙盗取储户存款和采用冒名(或顶名)贷款和收款不入账的手段窃取单位资金,任意挥霍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龙超英退赃102万元,张艳华退赃166.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龙超英、张艳华结伙共同作案,从2003年开始至2011年4月8日案发时止,共盗支储户存款613次,共计金额17805552.58元;收贷不入账、冒名自贷93次,共计金额5113000.00元。8年内,龙超英、张艳华结伙共同作案侵占单位资金高达22918552.58元。她们挪用的资金,除部分用于合伙办厂外,还用于入股淘金,非法经营传销业务,购买土地、车辆、房产、地下六合彩、信用社职工股,转借他人,转存他人户头。

  判决 两人一审均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认为,龙超英、张艳华身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盗取储户存款和采用冒名(或顶名)贷款和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龙超英、张艳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龙超英、张艳华分别退回了部分赃款给被害单位,且自愿认罪,酌情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宣判,龙超英、张艳华犯职务侵占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官表示,如今社会上冒名贷款的现象呈现多发态势,相关单位应加强监管,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

  [同类项]

  信贷员挪用50余万被判6年

  天津蓟县男子何某原系本市蓟县某银行信贷员。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年初,何某利用办理贷款工作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已经收回的信用社贷款本金55万余元挪作他用。案发后,追回挪用的款项17.7万余元,其余38万余元至今尚未归还。后何某被查获归案。蓟县法院于今年8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年。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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