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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将注销吸毒者驾驶证 有吸毒史者禁开校车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2012年9月5日20:58【评论0条】字号:T|T

  长沙警方对“毒驾”说“不”

  吸毒成瘾未戒除的将被注销驾驶证

  对有吸毒史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本报9月4日讯(记者 黄纯芳 通讯员 肖强 唐玄璇)记者今天从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交警部门从今天起将加强驾驶员管理工作力度,对“毒驾”坚决说“不”!

  对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成瘾未戒除驾驶人,长沙交警将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其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

  同时,交警部门还将严格驾驶证申领及业务办理核查程序,在办理驾驶证业务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已受理申请的,中止业务;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恢复驾驶资格、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审验等业务时,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对于3年内有吸毒记录的,一律进入嫌疑业务调查,并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经鉴定不属于吸毒成瘾的,收存鉴定结果,解除嫌疑,办理相关业务;对于交通违法处理、道路执勤执法、事故、禁毒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人,并将资料传递车管所的,一律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并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

  此外,交警部门还将严格管理涉毒的重点驾驶人。对于有吸毒史的驾驶人一律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对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资格后有吸毒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于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记录的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及年审的,一律不为其向运管处开具相关证明,并通知所辖大队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加强监管、调整工作岗位或取消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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