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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国家和地区已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来源:工人日报2012年8月17日18:05【评论0条】字号:T|T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律途径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得刑事补偿的权利,目前已有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法理:犯罪不仅仅是针对个人的一种侵害行为,它是对整个国家公共治安、公共秩序的破坏。公民只要依法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就应当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国家对公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基于国家对于公共安全和秩序负有的责任,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的,国家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道义:犯罪使得个人或整个家庭遭受困境,社会应该有扶助弱者的道义,因为他的困境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关心他们,这和全社会对于残疾人的关心出自一个理由。

  信念: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刑事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那么受害人就可能丧失对公权力的信心,转而使用私权甚至采用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解决问题。

  19世纪末,西方国家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张。他们通过研究发现,不少犯罪的受害人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赔偿便转而通过犯罪来维持生存。随着时代的发展,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学者呼吁建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是一个只要谈到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而无法回避的问题。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被犯罪侵害后至少有两个心理需求,其一复仇,其二获得赔偿。前者主要通过对被告人给予刑事惩罚而获得实现,而后者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国家补偿制度,这是由犯罪人普遍贫穷、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现实所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学者认为,中国建立自己的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机制”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11条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利”和“相当生活水准权利”,这是现代社会的国家义务。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近联合国颁发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表明维护受害人权利已经不是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的实践,而是上升为国际社会通行的制度规则。

  首先,我国应该设立一个“国家补偿机制”的管理机构,更多的观点认为这一机构应该设置在社会保障系统之内而不是法院来行使。

  其次,要有专项资金保障“补偿基金”的来源,除了国家财政拨款外,社会募捐、犯罪人劳动所得都应该纳入基金的管理范畴。

  最后,还要设计一整套完善的管理程序,从申请、审核、发放、复议、监管等等方面都必须详细作出规定。(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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