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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为筹游玩钱三刀杀人 法院采纳社调减刑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2012年8月28日07:56【评论0条】字号:T|T

  8月27日,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早晨微微泛着凉意。    李磊(化名)早早被人叫起,用毛巾擦了擦剃光了的头,洗了把脸,穿好黄色囚服。

  一年前,在湘雅路,17岁的他为“搞钱”,用水果刀杀害了一名女服务员。

  上午9点整,他出现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的被告席上。之后,法官宣读判决书,李磊获刑15年。

  据悉,李磊案是全省首例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社会调查并参加庭审的案例,调查报告认为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长沙市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杨赛宇告诉记者,在李磊案中调查报告“起了作用”。

  据法院透露,为保护失足未成年人,这种调查模式将成为常态。

  17岁少年为筹游玩钱三刀杀人

  一年过去了,李建国(化名)仍没想明白,校园内的儿子怎么会跑出去杀人。

  去年6月14日凌晨,在长沙新华电脑学校就读的17岁儿子李磊与另一名15岁的同学准备去搞野营,摸摸口袋,钱不够了,于是两人合计“搞钱”。

  开福区湘雅路三角塘巷的一按摩店成了他们的目标,趁着只有两名服务员在,他和同伴分头行动:同伴首先引开一名服务员,他则在包厢里准备抢钱。包厢抢劫不成,情急之下,李磊抽出藏在兜里的水果刀刺向女服务员张灿(化名),遭反抗后,又补了两刀,张灿当场死亡。

  这件案子曾让负责调查李磊案的社会调查员曹亦斌无法理解。

  庭审时,李磊说他是在模仿游戏杀人。李磊的姑奶奶李桂元也说,三年前,李磊的奶奶就买了一台手提电脑给他,因为手提玩游戏不过瘾,他还经常偷偷跑进网吧。邻居李文秀告诉记者,李磊其实很懂事,远远看见熟人就主动打招呼,奶奶提不动东西时,也会主动上来帮忙。“网络害了他。”李文秀说。

  这些情况,都被曹亦斌写进了调查报告。

  法院采纳社会调查报告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长沙试水的新政就在此背景下产生。

  今年5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沙县司法局对李磊进行社会调查,曹亦斌是负责人。之前,他做过的社会调查仅限于监外服刑和申请回社区矫正的案件,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尚属首次。 

  长沙县暮云镇司法所所长罗佳也是调查成员。“我们首先去了他们村里,找了他父母和亲戚朋友谈话,并在村里和派出所做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罗佳说。

  6月8日,记者在长沙县司法局矫正科看到了这份调查报告。内容不足千字,除个人信息外报告中称,李磊系家中独子,全家人对其溺爱有加,平日无任何劣迹,由于其对金钱的态度以及网络暴力游戏等影响,加之父母教育方式有欠妥之处,导致悲剧发生。虽然其自身原因占主要,但家庭教育对其人生观、世界观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调查人员认为,李磊犯罪理应受到制裁,但其具备挽救可能,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5月23日的庭审中,这条建议被法院当庭采纳。

  抢劫致人死亡获减轻处罚

  8月27日上午,法官核对身份信息之后,开始宣读长达20页的判决书。

  “因被告人李磊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并且案发后,家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赔偿,同时长沙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现实社会和虚拟网络中存在的不良信息,以及李磊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李磊低头忏悔。

  “好好改造,家里还是会等你回来的。”母亲对他说。

  今年刚刚18岁的李磊点点头,转身离开了法庭,开始了自己15年的“牢狱生活”。

  杨赛宇说,一般持刀抢劫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如果是未成年人就是无期。综合本案的情况以及嫌疑人犯罪前后的表现加上社会调查报告的参照作用,这个案件属于减轻处罚。

  ■记者 汤霞玲 通讯员  陈丹丹 谭志平

  对xxx的社会调查报告

  家中独子,全家人对其溺爱有加,平日无任何劣迹……

  由于其对金钱的态度以及网络暴力游戏等影响,加之父母教育方式有欠妥之处,导致悲剧发生……

  虽然其自身原因占主要,但家庭教育对其人生观、世界观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践行者

  “让法院不再既当裁判员,又当守门员”

  庭审后,主审法官于峰说,李磊案确实酌情考虑了调查报告的作用。

  杨赛宇认为,此前,法院承担了审判前的社会调查工作。法院工作人员、聘请的心理学专家、青少年工作者等都是社会调查的主体。案件审理后,回社区矫正的失足少年,则由基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管和改造。此次司法行政机关介入社会调查,首次实现了调查和监管两主体合一,也将结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混乱的局面。

  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奎认为,“法院是审判机关,只管审判,如果既做调查,又做审判,有失公正。”如果法院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有问题的话,可不予认可,这就达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在我国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背景下,这种模式也有利于失足少年回归社会。”杨赛宇说。

  担忧者

  “缺乏监管环节,调查可能会有漏洞”

  记者注意到,负责李磊案调查的暮云司法所仅仅两个人,但高峰期接到的社会调查案件有十几件。这让参与调查李磊案的罗佳也深有感触:“人少案子多,调查不到位的情况可能发生。”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静萍经过多年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并没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仍在探索。此外,因基层司法机关人员有限,可能会有调查不到位的情况。

  此外,记者发现,在李磊的案例中,暮云镇司法所主要负责调查,长沙县司法局则形成了调查报告,然后直接提交给中院并参加庭审。

  “中间缺乏监管环节,可能会存在操作空间。”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奎认为,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各方要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发明告诉记者,在司法局调查时,上一级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院应参与监督,但遗憾的是,在本案中监督甚少。

  建言者

  所有案子都要社会调查吗?尽快出台操作细则

  胡发明呼吁制定更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是不是所有案子都要社会调查?如果是简单的违法行为,调查成本是不是太高?哪个主体来做,内容和标准如何规范?谁来监管?”

  对于目前在国外普遍通行的由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团体来开展社会调查的做法,胡发明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尚不成熟。”他分析,现阶段我国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本身自律性就不高,社会公众对他们的认可度较低。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度提高,让它们来开展社会调查,对于减轻调查成本,防未成年人犯罪,未尝不是一个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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