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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假章伪造证明过度维权 不少行为可致法律制裁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2012年8月17日11:31【评论0条】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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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该还款了!别急,等银行催我再说吧。盖这个章实在太麻烦了,干脆去刻个假章自己盖得了。既然你打算要我帮你办这些事,“回扣”总免不了吧!

  ……

  以上这些,是生活中我们身边朋友或者亲人经常半开玩笑半认真说出的话语。但是,说说就好,不要真正去做,一旦心中真有这种念头,可能你已经走到悬崖边。连日来,记者在长沙市各基层法院的法庭旁听了不少案件的庭审,其中一些案件的判决提醒部分市民:小心,这些行为会让你处于犯罪边缘。

  案例1

  为办无房证明刻了个假章

  判决: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我就是为了图便利,才落到今天的地步。”到现在,小张还在后悔莫及。

  小张不是长沙本地人,他一直在广州某公司驻长沙办事处工作,有了几年的积蓄,今年4月,他决定买房。

  “可我还需要一张无房证明。”小张说,为图便利,就在长沙县湘龙街道一家广告店找到店主曾某,以每枚30元的价格要求曾某私刻“××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县房地产管理所”2枚印章。

  可假的终究是假的,小张在办证时被发现了。4月10日,公安机关将小张口头传唤到案,接着曾某也被传唤到案。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和曾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近日,两人均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另一起案件中,雨花区的大刘办假证则是为了非法营运。今年2月底的一天,大刘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服务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本,并一直使用这些伪造证件进行非法营运。3月29日凌晨,大刘驾车行驶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公交新村路段时被查获。雨花区法院认为,大刘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

  答应续签合同索取回扣

  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收点回扣也涉嫌犯罪吗?来看看这个案例。小汤今年还不满30岁,但2年前已经是湖南某房地产公司的营销部经理了。去年1月,小汤开始负责公司所属某项目的推广和公司对外广告发布的工作,于是,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将该项目推广广告交给某广告策划公司为条件,向该公司负责人索取4万元;同时,小汤还以与另一家广告公司续签广告代理合同为条件,向该公司负责人索取“回扣费”4万元。

  针对这一案情,雨花区法院认为:小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处罚。值得庆幸的是,小汤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小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取得了所在房地产公司的谅解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法院以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官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案例3

  被偷4块腊肉敲诈对方3800元

  判决:判处罚金3000元

  别人偷了我的东西,我去向他索赔,天经地义不?那可不一定,还得注意方式和方法,否则你会由受害者变成被告人。

  李某住在长沙县金井镇。今年2月22日下午,李某发现放在金井镇万某家火房内的4块腊肉被盗,经别人帮忙,李某和万某查出是郑某所为。当日20时许,在金井镇一饭店,李某以报警将事情闹大等对郑某进行威胁,敲诈了郑某3800元现金和价值645元的三条芙蓉王香烟。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4

  办多张信用卡

  透支10多万不还

  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15万元

  夏女士2006年就开始用信用卡。那年,她先后在工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申请了2张信用卡,随后的多年里,夏女士又分别在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申请了3张信用卡,用这些卡进行刷卡消费、套现等。

  开头夏女士还款倒也积极,但从2011年开始,她突然不归还欠款了,经多家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她偶有还款千余元的动作,剩余欠款一直未还。至案发止,夏女士使用这些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合计透支5家银行本金达14.37万元。

  雨花区法院认为,夏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遂以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欠款14.37万元,发还各被害单位。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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